5月23日,雙眼幾近失明的餘長鳳在兒子小龍的牽攜下,一大早就來到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這是她和兒子從河南來北京一個多星期後,第一次和丈夫相見。然而一家人在法庭的位置卻各不相同。
妻子餘長鳳以被害人身份出現在公訴人席;被告席上的丈夫王秉權和與之同居的陳儉莉同是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而14歲的兒子小龍因是未成年人,不能旁聽庭審,只能站在法庭外。
這本是一起並不複雜的重婚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各方普遍關注,是因爲這是自新《婚姻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國法院審理的首起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案件。
一、攜子來京告丈夫
10餘年的婚姻走到今天對簿公堂,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不堪回首。1987年10月,餘長鳳與王秉權在老家河南新縣登記結婚。次年,兒子小龍出生。王秉權有修理家電的手藝,一家三口在縣城租房開了個門臉,生活過得平靜安寧。
1998年王與在當地髮廊幹活的女子陳儉莉(當時叫陳娟)結識並來往。次年3月,王與陳來京,開起了家電維修部,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後二人在北京生下一女。
餘長鳳說:“那年4月,因爲兒子出水痘需要看病,我給王秉權打電話。他回來後,逼我離婚,把我的腿踢得青紫。後來他又跑回北京,再無音訊。”
此時的餘長鳳眼睛因患視網膜色素性變,病情加劇,幾近雙目失明。小龍由於沒錢交學費,輟學在家。2001年8月,餘長鳳在兒子小龍的帶領下到北京尋找王秉權,歷盡艱難。終於,在王秉權曾居住過的地方看到他貼在牆上的家電維修廣告電話。餘長鳳來到法院,要告丈夫重婚、遺棄罪。
二、重婚立案何其難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告訴庭庭長左衍雲告訴母子倆:根據法律規定,重婚、遺棄等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就是說證據必須由自訴人自己提供,法院纔可受理。
餘長鳳和兒子到王秉權與陳儉莉同居的住地取證,卻處處碰壁。與王認識的房東、居委會都不願爲她作證,對她說:只有公安局或法院的人來,纔會出具證據。無奈,母子倆只能再來找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有關《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包括重婚、遺棄等八類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01年4月28日頒佈的修正後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規定:“對重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但在具體實踐中,公安機關如何介入、如何調查取證,尚屬空白。
根據以上規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將此案轉至西城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由此,該案成爲公安機關接到的第一起自訴離婚、遺棄案件。2001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對王秉權實施刑事拘留。因孩子幼小,對陳儉莉予以取保候審。
三、明天的幸福在哪裏
庭審中,公訴人出具了公安機關調查取得的大量證據。在王秉權、陳儉莉共同居住的各個住地,當地居委會或房東都出證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育孩子的事實。公訴人據此認定,被告人王秉權有配偶,被告人陳儉莉明知他人有配偶,雙方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爲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壞了他人的婚姻家庭關係,構成重婚罪。
被告席上的王秉權、陳儉莉承認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行爲觸犯了法律,希望得到寬大處理。
這起重婚案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結束,餘長鳳摸索着站起來,兒子小龍跑進來,緊緊拉住了媽媽的手。陷入痛苦中的王秉權覺得自己同樣是這場不幸婚姻的受害者,他堅決要求法院同時解除與餘長鳳的婚姻關係。而年僅22歲的陳儉莉,出了法庭大門便掩面痛哭。
一位法律界人士說,餘長鳳今後的路依然艱難曲折。餘長鳳狀告王秉權遺棄罪,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未提起公訴。而她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被告人給予精神賠償,卻被告知只能就所遭受的物質損失要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餘長鳳如想爲兒子索要撫養費、學費還得回老家另行起訴。她雖然表示願與王秉權離婚,要求其承擔過錯損害賠償,但因無法提供王秉權的財產狀況,且不知他是否有隱匿財產的情況,實際操作起來很難。
記者獲悉,新《婚姻法》實施以來,來法院狀告重婚、遺棄的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但公安機關有關人士稱,並非所有此類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立案、偵查,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自訴人要有足夠的證據和比較詳細的線索,公安機關甄別後纔可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檢察官也表示,對由公安機關偵查的重婚案件,只有經審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纔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學專家指出,新《婚姻法》頒佈後,對涉嫌重婚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調取、認定等還是新的課題,需要不斷積累經驗,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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