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非婚生子狀告生父,要求給付撫育費,但父親以12年前有不負擔孩子撫育費協議爲由拒絕支付,並要求做親子鑑定。日前,浙江省樂清市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柯安(化名)應付原告撫育費6. 5萬元。
柯安與原告生母柯燕(化名)同爲樂清市一個村的村民,自幼相識。1990年,柯燕在與柯安談戀愛時懷孕,後因男方家人反對,柯安與別人結了婚。1991年3月,柯燕生下原告。自原告出生至今,柯安均未盡撫養義務,原告遂將生父告上法庭。審理期間,柯安要求法院做親子鑑定,並說在1991年農曆正月,經村幹部與雙方親戚調解,已經達成了協議:由其補償柯燕3000元,由柯燕自己決定是否要小孩,他將不負擔孩子撫育費。
經浙江省高級法院鑑定,柯燕之子即原告爲柯安的親生兒子。法院經審理認爲,非婚生子女應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柯安爲原告親生父親,就應當履行撫養、教育兒子的義務,其與柯燕在原告尚未出生之時達成的不負擔孩子撫育費的協議,因違反法律且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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