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 水上公園蹦極跳摔人事故曾轟動全國,受傷者呂鵬、陳玲玲因傷治療花銷龐大,但是曾收取了3萬元保費的保險公司在事發後卻突然提出最多隻能賠償每個受傷者3萬元,經營者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依法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如數承擔呂鵬的治療費用近9萬元。因爲陳玲玲的最後治療尚未結束,所以,該判決未對其涉及。
據瞭解,1999年7月,蹦極跳經營單位凱茜公司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天津市河北區支公司,簽訂了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協議,交納了保費3萬元。2000年4月,事故發生後,凱茜公司共承擔呂鵬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各項費用11萬餘元。凱茜公司提出,呂鵬的意外傷害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且並未超過雙方所約定的“一年中保險人負責賠付被保險人人身傷亡損失累計最高限額爲50萬元”條款,因此,人保公司應賠償該公司損失11萬餘元;而人保河北支公司則表示,雙方簽訂的保險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約定“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規定的賠付標準負責賠償”,此約定中的“保險條款”即《商業場所公衆責任保險條款》,其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3萬元之內負責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最多隻能賠償3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爲,除凱茜公司支付呂鵬的2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費和住宿費、誤學費外,其餘89000餘元均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人保河北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一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記者胡然 通訊員金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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