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近一段時間以來,本市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在對超市、餐飲服務、私營企業等用人單位執法檢查時發現,一些單位用工行爲不規範,對試用期的員工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412元,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現在正值應屆畢業生的求職高峯,薪金又是每個求職者最爲關心的問題。究竟試用期的人員工資標準如何劃定,有沒有最低標準呢?爲此,記者採訪了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人士。
據有關人士介紹,原國家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指出:“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這條規定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因爲,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據介紹,本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爲412元。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我國現階段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特殊意義在於:一是保證勞動力市場的健康運行;二是作爲國家干預分配,保障勞動者權益,保證社會穩定發展的手段;三是作爲與國際勞工組織工資制度接軌的基礎。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後該負責人強調,雖然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但也只能在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確定。確切地說,用人單位有權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凡是低於這個標準,均屬於侵權行爲,必須糾正。【記者李茜通訊員晁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