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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該市公安局鹿城區原分局局長王天義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天義,男,現年五十歲,原系溫州鹿城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局長。二000年九月十六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三十日被依法逮捕。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溫州市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天義在任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權及其影響,收受賄賂並大肆聚斂財產,共向十五人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一百八十三點五二萬元,美元一萬元。法院查明王還有總計爲人民幣一千四百一十二萬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據稱,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迄今爲止查處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瀆職犯罪數額最大的一起案件。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天義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鑑於王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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