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瀋陽市政府原副祕書長兼駐北京辦事處主任瞿利因貪污、受賄和挪用公款,被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瞿利一案是司法機關在偵查馬向東等人經濟犯罪案中發現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江蘇省管轄。現查明:1996年4月至2000年6月,瞿利用職務之便,在收購海南某公司大廈等過程中,索要、收受賄賂人民幣、美元及日產豐田吉普車一輛,摺合人民幣共計821.99萬元;將下屬公司公款60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瀋陽某私營企業使用,案發時尚有500萬元未歸還;瞿還侵吞本單位公款165萬元。案發後,司法機關依法扣押涉案款物摺合人民幣1129.5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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