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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今天在憲報刊登。這一草案已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2002年5月28日決定,由2002年10月1日起,調低公務員的薪酬,其中首長級和高層薪金級別減薪4.42%,中層薪金級別減薪1.64%,低層薪金級別則減薪百分之1.58%。
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指出,政府是考慮了公務員薪酬調整既定機制下各項有關因素後,嚴格按照薪酬趨勢淨指標而作出調整幅度的決定。條例草案是將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劃定或調整薪酬的公職人員,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指明的有關百分率,調低他們的薪酬及津貼。
發言人說,作爲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確保根據既定薪酬調整機制而作出調低公務員薪酬的合情合理決定,可以確實執行。立法是確保切實執行這目標的唯一途徑。
發言人解釋,根據普通法,合約的條款不能由其中一方締約方單方面作出更改。因此,未徵得僱員同意或在合約內沒有明文保留調低薪酬的權力,僱主一般不能削減僱員薪酬。
他說,大部分現職公務員的僱用安排,並沒有明文列明授權政府可以削減僱員薪酬。就公務員合約而言,政府保留更改任何聘用條款或服務條件的權利;若政府認爲有需要,可隨時更改這些條款或條件。然而,過去的案例顯示,法院不大可能接納這項更改合約條款的一般權力適用於涉及薪金這類基本的條款。因此,執行沒有法例支持減低公務員薪酬的決定,政府會有遭受法律質疑而很大機會敗訴的風險。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爲此提供解決方案,明文規定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須理解爲該條例草案所列的調整給予明示授權。
《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將於2002年6月5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以期在本立法年度內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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