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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河北來京打工的張軍向老闆要見習期工資終有結果,房山法院判決酒樓支付一個月試用期內工資845元。此時距他離開酒樓已有半年。
去年9月底,張軍應聘到準備“十一”開業的一酒樓當服務員,雙方約定每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但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張軍在那兒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且沒有休過任何節假日,還加過兩個晚班。可一個月後,該酒樓以他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爲由將其辭退,未付分文工資。爲此,張軍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裁決酒樓給付張軍工資。但酒樓不服,又起訴到了法院。在法庭調查時,酒樓不但不承認“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的說法,還辯稱爲張軍已支付了伙食費、住宿費520元。
據勞動法有關規定,酒樓與張軍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試用期也應按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工資,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日常工資的3倍,法定休息日加班應按日常工資的兩倍支付。張軍工作的一個月內,“十一”三天未休假,並有8天法定休假日未休。因此,法院最後判決酒樓支付張軍試用期內工資845元。法官建議,打工人員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應該通過法律渠道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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