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依法對南丹“7.17”特大礦難事故中的廣西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等23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判決。其中,黎東明一審被執行2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東明,1946年2月16日出生,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在南丹“7.17”特大礦難事故中涉嫌重大責任,於2001年8月1日被抓獲,同月31日經南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龍泉總廠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黎東明因此構成非法採礦罪。“7.17”特大礦難發生前後,龍泉總廠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並在中央和廣西區政府明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工人冒險作業,造成重大透水事故,致使81人在事故中死亡,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事故發生後,爲逃避法律制裁,保全龍泉企業的非法利益,黎東明召集有關人員開會,大搞攻守同盟,企圖隱瞞“7.17”事故真相,利誘、唆使、勸說部分知情人對外隱瞞事故,指使有關人員作僞證,嚴重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使“7.17”特大礦難未能及時得到調查處理,又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黎東明還代表被告單位龍泉總廠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是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
爲嚴肅國法,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犯非法採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決定執行罰金2400萬元。被告人黎東明犯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和單位行賄罪,共判處有期徒刑2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此外,查封被告單位銀行帳號,扣除罰金2400萬元後,餘下的2.4億多元非法採礦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