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一輛湖南警車緩緩駛出順德市大良昇平派出所,順德市公安部門成功解救的8名湖南籍“賣花女”懷着複雜的心情踏上了回家的路途,結束了一年多來被人強迫賣花、當“三陪”的屈辱生活。
8賣花少女被迫“三陪”
今年5月初,順德市公安部門接到羣衆來信舉報,稱有多名外地小女孩被人操縱強迫在大良區八坊的大排檔內賣花,甚至陪客吃飯或被成年人淫褻。
接報後,順德警方經過幾天摸查,發現確有8名未成年少女被湖南籍陽某等3人操縱,被迫在華蓋、東苑、府又3家市場的大排檔內以賣花爲名向客人提供三陪服務。
5月27日凌晨,專案組根據偵查資料突擊檢查了位於大良建港路的出租屋,現場抓獲五名幕後操縱人,成功解救了這8名賣花女。
據昇平派出所民警介紹,8名賣花女被解救時全部蜷縮在地板上睡覺,她們又黑又瘦,目光呆滯,消盡了少女應有的童真,由於勞累過度,她們對突然現身的民警毫無反應。
每月300元“出租”女兒
據初步審查,這8名賣花女全部來自湖南省攸縣,去年6月被狠心的父母以每月300元的“租金”轉讓給同鄉陽某等人,被帶至順德流動賣花和擦鞋,從此陷入了火坑。
據部分賣花女陳述,在過去的一年裏她們曾被強迫做三陪,甚至被迫與客人發生性關係,收入全部落入了陽某等人的荷包。11歲的小劉是8名賣花女中年齡最小的一位,雙眼含着與年齡不相符的哀怨。聽說可以回家與親人團聚了,幾位賣花女雀躍起來,只有她鬱鬱寡歡,她對記者說,在過去的一年,她每天在順德各大排檔賣花,經常從晚上7時工作到次日凌晨4時,稍稍偷懶或每次賣花不足10元,陽某就給她一頓痛打。爲避免皮肉之苦,劉某學會了對客人“死纏爛打”,即使客人對她大聲喝罵或對她進行言語淫褻,她也不得不厚着臉皮硬把花賣出去。
法盲父母將受法制教育
劉某告訴記者,她日盼夜想回到家中,現在真的可以回家了,反倒不想回家了,她明白,正是家人把她“租”給陽某,從而使自己落入虎口。
爲儘快將她們送回親人身邊,順德警方通過廣東省公安廳打拐辦與湖南省公安廳取得聯繫,最後商定由湖南省攸縣公安局、民政局、婦聯派出專人於6月8日把8名賣花女送回湖南。
負責接送這批未成年少女回家的湖南攸縣民政工作人員說,由於山區羣衆重男輕女的觀念仍然十分嚴重,加上當地生活艱苦,一些未成年少女常常被迫過早涉足社會。這批被帶到廣東“闖世界”的少女淪落至如此地步,正是其家人法盲與無知造成的。
臨別之際,他們表示回到攸縣將聯合有關部門對這批少女的父母進行深刻的法制教育,讓他們真正當好父母的角色,讓孩子回覆原有的童真。
女兒不是財產 豈能“出租”!
“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時代已經過去近一個世紀了,然而到現在還有人將女兒當作私有財產“出租”,這些法盲父母“盲”到這個程度實在可悲!在現代社會,民法中“出租”關係的對象只能是物,而絕不能是人。一個人從出生開始就成爲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不附屬於任何他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父母與子女都是平等的民事權利主體,父母對子女不具有處分權,子女不能成爲“出租”的對象。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人身關係,父母對子女有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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