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9月,上海試行夫妻新婚宣誓儀式以來,杭州、無錫等地紛紛效仿,引發了各方面的關注和討論。
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指出:結婚宣誓只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討論過程中的意見之一。新條例的目的是簡化公民辦理結婚手續,徹底改革現行婚姻狀況出證辦法,至於採取什麼方式目前並未確定。
就在“結婚宣誓”被炒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結婚宣誓本身違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結婚宣誓悄然興起
自去年9月,上海試行夫妻新婚宣誓儀式以來,杭州、無錫、深圳、北京等地的一些婚姻登記處也出現了類似的宣誓儀式。
結婚宣誓在各地紛紛興起,儀式卻不盡相同。在上海,新人們將被問及“你們是自願結婚嗎”、“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你們能做到嗎”、“夫妻雙方有互相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你們能做到嗎”等問題,新婚夫妻答完後,婚姻登記管理員將給新人希望和祝福。
而在深圳,新婚夫妻將宣誓:“我倆自今日起自願結爲合法夫妻,我們的心願是:共同生活、共同成長、互相尊敬、互相扶持。我們相信:共同的努力能克服一切困難,讓幸福快樂相伴我們一生。”
據實行結婚宣誓的部門稱,結婚宣誓一出現就引起許多青年人的關注。深圳羅湖區今年5月開始實行,許多前來登記的青年都選擇了“結婚宣誓”,還有不少在其他區已經登記的青年男女也打來電話詢問,希望來參加結婚宣誓。
結婚宣誓經媒體宣傳,似乎開始漸成時尚。甚至有報道稱,有關部門正在醞釀簡化公民辦理結婚的手續,其中“結婚將以宣誓爲證”的方式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主要考慮的意見。如果採用此種意見,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只需宣誓,對自己的婚姻狀況作出聲明,無需持單位開的婚姻狀況證明。而宣誓人要對自己的聲明負責,如果有欺騙行爲就構成重婚,要承擔法律責任。屆時,結婚要由單位開證明的時代將一去不返。
爲何要宣誓?
結婚宣誓引發種種議論。有關專家和主管部門人士指出:尚未出臺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目的是徹底改革現行婚姻狀況出證辦法。至於是否會採用結婚宣誓的方式,目前尚在討論之中。
結婚是一項個人自由,也是一項個人權利,是每個人自主而爲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理應由個人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而1994年民政部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在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單位開證明之前,欲結婚者還要寫一份“申請”——向領導申請結婚,由領導簽字。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爲,由單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已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當前,人口流動加劇,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及戶籍結構出現了很大變化,在“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轉變的情況下,全部由單位爲公民證明婚姻狀況太不現實。另外,單位爲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明顯具有“計劃經濟”特點,它混淆了婚姻當事人與“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
然而也有人提出疑問,如果失去“單位證明”的“監督”,僅僅依靠婚姻當事人諸如宣誓之類的“自律”方式,是否會導致違法婚姻的上升?法律界人士認爲,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對個人生活的干預正逐漸減少。國家對個人婚姻的監督管理,在《刑法》上有對重婚罪的定義,懲戒處罰也比較重,在《婚姻法》方面有婚姻無效制度,也有很大的威懾力。在法律的警示和懲戒作用下,沒有理由不建立起對個人誠信守法的尊重和信賴。
民政部有關官員認爲,隨着法制建設日漸完備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爲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但他表示,有關報道稱宣誓將取代證明結婚並不確切,這只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討論過程中的意見之一,目前並未確定,而且最終還要提交國務院審議。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可能在年內出臺。
採取何種方式取代單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只是個方式問題,而徹底改革現行婚姻狀況出證辦法已勢在必行。
宣誓靠得住嗎?
對結婚宣誓這種儀式,上海市民政局負責人認爲此舉是想“讓新人從登記結婚這一神聖時刻起,就能銘記自己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有關人士還認爲,對愛侶雙方來說,領取結婚證書的一刻是神聖的,但過去這一時刻卻有些冷清單調。結婚宣誓這種熱烈溫馨、莊嚴神聖的婚姻新風氣很符合青年的心願。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這種觀點得到一些年輕人的支持。他們認爲“宣誓儀式感覺莊重,會給一生留下美好的回憶”、“這樣的儀式能讓夫妻雙方都樹立起一種責任心,互相尊重,互相愛護”、“結婚宣誓簡化了婚姻手續,取消了不合理的婚姻狀況證明,個人的隱私權得到更多的尊重”等等。
一位姓徐的先生說:“結過婚的人一般都知道什麼叫結婚之累,結婚之累從結婚登記需要單位證明就開始了。倒不是說婚姻宣誓的辦法多麼高明,多麼的與國際接軌,我喜歡的正是它外在形式的‘簡便’和內在精神的‘自律’。”
但結婚宣誓同時也遭到衆多反對的意見。據上海某網站調查顯示:36%的人認爲,結婚不是做秀,完全沒有必要;28%的人認爲,在婚姻登記處普通的辦公室裏舉行莊嚴的宣誓,有些不倫不類,是對誓言的一種調侃;8%的人認爲,在集體婚禮上進行氣氛會很好,要是在單獨舉行的婚禮上宣誓,感覺可能怪怪的;只有17%的人認爲,宣誓會給人一種很莊嚴、很神聖的感覺,山盟海誓的時刻永遠是最浪漫、最動人的。
可見,結婚宣誓還沒有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
記者歸納了一下,反對者的理由爲“結婚宣誓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東西,宣過誓的人未必會遵守他們的諾言,而未宣誓的人又未必會逃避他們的責任和義務”、“西方的教堂婚禮宣誓,由於有信仰的文化背景,加上教堂及牧師等一系列莊嚴神聖又貼近生活的環境作烘托,便顯得格外嚴肅和莊重。但在中國則不倫不類”……
一位姓李的小姐認爲僅僅依靠婚姻當事人的‘自律’會導致違法婚姻的上升。“如果沒有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存在,雖然信誓旦旦,真假又怎麼分辨?取消婚姻狀況證明必須要有行之有效的措施跟上。”總之,反對者多數認爲目前人們的素質遠遠達不到自覺履行誓言的境界,僅靠道德與人格來保障的婚姻是不牢固的。
宣誓違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很顯然,靠自律來解決婚姻家庭問題是靠不住的。宣誓,只把人控制在道德的範疇之內,還需要相應的法規來約束。但有人對結婚宣誓本身是否合法也提出了質疑。有律師認爲:結婚宣誓並不合法,可能會帶來許多始料不及的負面影響。
記者在互聯網上看到了這樣的發言:“如果結婚登記時,一方不願意用這種宣誓方式,而另一方卻堅持,結果雙方分道揚鑣,或者即使有一方最終妥協,這樣是否會因此給雙方的婚姻留下陰影?如果這樣,結婚宣誓儀式是否有點適得其反呢?”
這裏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對婚姻登記機關所提的問題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會拒絕發證呢?
上海已經全面實行了結婚宣誓,但是否宣誓由新婚夫妻自願選擇,婚姻登記部門無償提供服務。而杭州某婚姻登記處卻稱:頒發結婚證書儀式將成爲新人領取結婚證的“必要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爲: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得結婚的禁止條款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這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在禁止條款之外,任何一對男女只要親自前來登記,任何婚姻登記機關都不得阻撓。不舉行“頒證儀式”就不得領取結婚證,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
另外,杭州某婚姻登記處頒證室大廳玻璃門上貼着“一輩子就這一次”的標語,也引起了一些人的質疑:“離婚、再婚不也是公民的權利嗎?”
“結婚宣誓違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王聚平律師認爲,我國是實行登記結婚的國家,只有實行宗教儀式婚的國家才把宣誓作爲結婚的必經程序,且在宗教婚國家,應由神父主持婚誓,沒有國家由婚姻登記員主持婚誓。所以,此舉是不倫不類的。
另外,王聚平律師還認爲,結婚宣誓還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爲行政機關之一的婚姻登記部門,爲合法申請人頒發結婚證書是其法定義務,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在履行義務時附加無法律依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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