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首例政府採購引起的賠償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名不見經傳的浙江民營企業——金華市益迪醫療設備廠,以一次政府採購中的“貓膩”爲由,將農業部下屬的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畜牧獸醫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推上了法庭。在經過法庭調查、質證和原被告雙方辯論之後,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3800元買回幾頁標書
浙江這家民營企業爲何要狀告農業部的兩家機構?在浙江金華市益迪醫療設備廠,分管經營的副廠長張宏燕回憶說:“2000年7月中旬,我們看到7月6日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發表在《經濟日報》和《中國招投標報》等報紙上的一則公告,得知農業部正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向全國醫療器械單位採購一批物資。當時我們滿心歡喜,認爲國家部門通過報紙公開向全國招標採購,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只要自己的產品過硬、價廉物美,總有中標的機會,廠裏決定參與投標。”
張宏燕所稱的公告是農業部畜牧獸醫總站發佈的《全國動物保護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公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已從中央基本建設非經營基金、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中獲得一筆撥款,用於支付“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的費用。農業部計劃將部分資金用於購買項目所需要的動物疫病檢測、檢驗、診斷及獸藥殘留檢測等儀器設備和執法交通工具,爲此邀請合法投標人進行投標。
就這樣,張宏燕和她的丈夫、益迪廠廠長王鋼專程從金華趕到北京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進行投標登記。他們瞭解到,這次招標的有100多個項目,其中益迪廠參與投標的YD-202型冷凍切片機項目首批需要241套,只要首次招標成功,以後這項產品每年不用繼續招標,只要跟標就可以直接供貨。而當時參與此項目投標的只有3家企業。“我們喜出望外,因爲我們廠是一家研製、開發、生產醫學病理、教學生物儀器等系列產品的專業廠,這項產品對我廠來說技術非常成熟,久經檢驗,並擁有浙江省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合格證,符合農業部提出的要求。”張宏燕說。
不過,在投標登記處一位負責招標接待的同志要益迪廠拿出3800元購買一份標書時,卻讓他們疑竇頓生。“我們是首次參加政府的公開採購,一聽這價格,再看看只有幾頁的標書文件,成本價最多隻有30多元,心想幾頁東西怎麼會這麼貴!”張宏燕說,“但回頭一想這次招標勝算很大,只要招標成功再貴也是值得的。”
2000年8月8日上午,益迪廠在交納3萬元保證金後,正式參與競標。據當事人回憶,當時在場的有200家企業參與100多個項目的投標,招標會現場氣氛嚴肅,有關領導再三強調要嚴格依法進行,杜絕權錢交易。經過開標、唱標後,益迪廠對這項產品的投標價格每套爲6500元,另一家金華市科迪醫療設備廠的投標價爲每套7998元,還有一家企業因資質審查不合格未能參加競標。“我們廠的產品標價最低,投標會議之後,一些同行者表示了祝賀,讓我們靜候佳音。”張宏燕回憶說。
2001年1月,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的專家及有關人員對益迪廠進行了實地考察,並對廠裏的生產條件和產品給予了充分肯定。
招標變卦爲招商,花落鄰家遭質疑
然而,佳音並沒有等到。2001年2月,益迪廠接到畜牧獸醫總站通知,要求他們交16160元,並送三套樣機到北京總站下屬的農業部畜牧獸醫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檢測。一個月後,益迪廠派員到北京打聽檢測消息,被告之結果還沒有出來。5月28日,益迪廠終於到北京拿到了那個檢驗中心委字2001第018號的檢測報告,稱其中一套樣機不合格。“當時我們愣住了:這不可能啊!在送樣機之前,我們再三檢驗,都是合格,怎麼一到北京就不合格了呢?”張宏燕說,“後來一看檢測報告,一無檢測人簽名蓋章;二無檢驗具體標準依據;三無時間及使用的設備,這明顯違反了我國《產品質量檢驗所的基本條件》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們要求重檢,結果不同意。”
益迪廠不死心,廠長王鋼按照有關規定,在收到檢測報告15日內又一次找到畜牧獸醫總站主管這次招標工作的一名負責人,提出“是否可能是你們檢測得不準確”?這名負責人回答說:“你不用再纏我了,現在招標已改爲招商了,既然是招商,我們總站就有選擇的權力!”王鋼還是要求再次重檢,被當場拒絕。
“此後我們四次到北京懇求重檢,以示公正,但直到2001年10月15日,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才作出了一份《關於對切片檢測結果的說明》的書面答覆意見,稱此檢測結果是經過專家簽字同意的。”張宏燕說,“我們萬萬沒有想到,此時農業部畜牧總站早已與金華科迪廠簽定了購貨合同。”
在電話裏接受記者採訪的王鋼說:“按規定,投標有效期爲至開標之日起的120天以內,然而我們在過去的14個月內卻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我們在對產品檢測結果提出複議後,又是一等四個多月,這怎麼能體現‘陽光采購’的公平、公正!”他激動地說:“這次招標表面上是‘陽光采購’,其實還是暗箱操作!真讓我心寒!”
憤然上訴討公道
滿腹委屈的益迪廠決心討個公道。2001年11月,益迪廠將一紙訴狀遞交給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農業部下屬的這兩家單位的“違規操作”行爲。11月13日,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國內首例政府採購案。
據原告方委託的律師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介紹,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分析,此次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嚴重違法,具體有以下幾點:其一,評標委員會的人員結構不應該存在24人這樣的雙位數而應是5人以上的單數,專家的資格應是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但報告中無從判別專家的資歷。其二,投標的人數不足3人的,應重新進行投標;對於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該拒絕接收。這一次的招標活動中,對於冷凍自動切片機這一項目的投標人數總共只有2人,也就是益迪廠和科迪廠。不論兩家企業的產品質量如何、價格如何、服務如何,僅2家企業不具有競爭力,與任何其中的一家簽約,均系違法的。其三,政府採購項目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而不允許採取其它的交易方式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農業部有關部門的《評標工作報告》置投標人數不足、投標人的價格優惠這些事實於不顧,不採取重新招標就直接簽訂合同是違法的。其四,招標人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根據《評標工作報告》的落款人,原告得知某負責人是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的主任,但同時又是第二被告的主任和法定代表人。其五,中標結果應及時通知。根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早在1年之前招標就已經有結果了,而被告卻在2001年10月17日才告訴當事人,同年10月30日纔將3萬元保證金退回給原告,這也是違法行爲。其六,中標人並不符合招標人的條件和要求。第一被告招標項目中爭議的項目是冷凍自動切片機,而中標的金華市科迪廠並沒有這一品目的產品,也沒有這一品目的醫療器械註冊證和生產許可證,以及這一品目的醫療器械產品生產製造認可表。中標人所擁有的只是KD型迴轉式切片機及其相關的許可證書。更爲嚴重的是,中標人並沒有這一企業標準。爲此,2001年1月還遭到金華市技術監督監察大隊的查處,怎麼能讓這樣的企業中標?
被告的難言之隱
在這起訴訟案中,作爲被告的農業部兩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到底有沒有違規操作行爲呢?記者就此採訪了兩機構的共同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的李江律師。
李江律師說:招標、投標是一種法定的合同締結方式,是以雙方的自願爲基礎的。在本次招標中,被告既沒有強令原告投標併購買標書,也沒有違反法定招標程序,更沒有搞虛假招標。原告未能中標,是因爲其產品不符合招標要求,且有弄虛作假行爲,因爲他們公然僞造國家藥品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文書即國家醫藥器械許可證。而原告對此完全予以否認。
對3800元買標書的問題,李江說:政府的招標活動都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原告方說花幾千元買幾頁紙是一種誤解。此次的標書3800元,是根據標書的審定、製作、論證、翻譯等活動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形成的,標書內容包括商務標書和技術標書兩部分,其中商務標書800元,技術標書3000元。據初步瞭解,這次定價是參照有關項目招標書的收費標準以及其他一些企業項目的招投標收費執行的。3800元並不僅僅是幾頁紙的標書,它還包括專家評審費用,以及一系列評審會議所需費用等等。
李江明確表示:此次招標過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符合農業部有關規章、規定。這次招標項目的審批、資金的配置都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實施時按程序先發了招標公告、成立評標委員會、指定時間地點按時開標,評標是由評標委員會密閉進行,程序合法。
李江還解釋說,對於設備的檢測報告問題,被告認爲:檢測的標準是按照農業部自已審查通過的檢測手冊進行的,我們不能把國家質量監督部門爲了實施市場準入而進行的檢測於本案中涉及的委託檢驗混合起來,兩者是有區別的。退一步講,本案中的委託檢驗也是嚴格按照農業部有關規程來定的。
當然,對於李江律師的解釋,原告也有自己的說法。原告代理人谷遼海律師說,即使退一萬步講,如果原告真有像被告所說的有弄虛作假行爲,也早應該在招投標資格審定時被發現而淘汰出局,連參與招標的資格都沒有。“農業部兩部門此次招標居然連資格審覈都如此草率,可見招標的隨意性。”
“陽光采購”亟需完善監督機制
被稱爲“陽光采購”的政府採購,如今出現了這樣一起尷尬的官司,的確令人深思。由此,人們提出了一個問題:誰來監督“陽光采購”?
就時下政府採購方面的話題,記者走訪了有關人士。據介紹,在我國《政府採購法》出臺之前,我國的政府採購缺乏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爲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抑制政府採購領域腐敗行爲,防止“暗箱操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0月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草案)》。這部法律草案共九章七十五條,分別對政府採購當事人、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
我國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始於1995年,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政府採購活動缺乏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司法救濟途徑。專家認爲,根據《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的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我國法律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從而體現政府採購行爲的透明度,使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明白自己爲什麼不能中標,也使未中標人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履行中標合同起監督作用。但無庸諱言,時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名爲公開招標,實搞“暗中指定”的虛假招投標的現象還是普遍存在。因此,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就顯得尤爲重要。
專家同時建議,對現行法律法規應作必要補充,以強化政府採購的法律和行政監督機制。在本案中,參加投標的益迪廠針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爲,先後十多次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舉報,但幾個月下來,均沒有得到任何的答覆意見。在異議和投訴無效的情況,投標人無法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對招投標活動提起訴訟來保護自己投保行爲的合法性。最後,只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訴訟。這與相關法律缺乏具體規定不無關係。
此外,在政府採購中,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象普遍存在;收取不受任何約束的高額交易費用,也普遍存在。這些迫切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
專家認爲,當前應儘快出臺《政府採購法》,並圍繞這一基本法律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法規,將政府採購的原則、目標、程序、管理、監督制約以及市場準入、社會中介組織、採購從業人員資格、採購投訴仲裁和司法救濟、信息發佈與電子貿易等各方面的規定形成法規體系,爲政府採購制度的實行和監督奠定具有權威性的法律基礎。
世貿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要求締約國設立獨立機構,處理質疑和申訴。從目前世界上一些實行政府採購比較好的發達國家來看,都十分重視保護供應商的權益,特別是在糾紛處理機制上,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制和制度,有些國家還設置了獨立於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的糾紛處理機構。我國《政府採購法(草案)》中,已經對供應商向採購人(政府部門和採購機構)的詢問、質疑、向主管部門投訴、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主管部門處理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時,政府有關部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陽光采購”必須在陽光下操作。隨着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但願我國的這第一起採購官司也是最後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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