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國有資產免受侵害,河津市檢察院以原告身份狀告河津市中醫院和該市公民王欣有。據瞭解,這種代表國家提起民事公訴,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法律救濟的做法,在我省尚屬首次。
1999年6月26日,河津市中醫院在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將24間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以20.5萬元的價格賣給該市公民王欣有。得知這一情況後,河津市檢察院於2002年4月2日向河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訴,請求法院判決河津市中醫院和王欣有二者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無效。
河津市法院審理後認爲,河津市中醫院原辦公房屋屬國有資產,而其在出售該國有資產時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和評估,其行爲顯然違背法律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爲;河津市檢察院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河津市法院遂於2002年4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河津市中醫院與王欣有間的買賣房屋行爲無效。
6月12日記者在省高院採訪時,一位資深法官說,隨着改革的深入,保護國有資產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全新課題。河津市檢察院的做法是一次前瞻性的試驗和探索,對我國今後在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將起到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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