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份離婚判決書要詳細地記錄原告、被告夫妻雙方從認識、到感情經歷、到產生糾紛的全過程,判決書把兩人情感史搞了個“大揭露”。而如今,廣州荔灣區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記錄當事人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事實,集中反映夫妻雙方爭議的問題,對離婚的原因不再長篇大論,當事人的隱私權得到更好的保護。
據廣州日報報道,自今年4月開始,廣州荔灣區法院嘗試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的判決書和調解書進行改革。以前的判決書,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庭查由,對一些共同的事實出現重複記錄,既浪費時間,又浪費篇幅,還沒有反映到爭議的焦點,另外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不願形諸於文字的隱私。離婚案的審理雖然可以不公開,但是判決書是必須公開的。經過改革後的民事判決書,具有格式化和操作簡易的特點,判決書記錄的主體是原告訴稱經過被告質證的事實,也就是法庭查明的事實。離婚的原因甚至不用文字說明,從備選項中選出即可,備選項羅列了常見的離婚原因,從而免除了文字“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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