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天審議關於第一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草案。根據草案,現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任命下一任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之前,繼續履行職責。
1990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出決定,在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任期5年。第一任成員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任命,任期自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今天印發全體會議的關於此項決定草案的說明提出,由於2002年底至2003年初全國人大進行換屆選舉,新一任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由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任命比較適宜。
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一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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