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後臉部皮膚內留下一玻璃塊,六年後病人將醫院告上法庭。漢川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1.5萬多元。25日,醫院不服,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去年6月26日,漢川市民李某向漢川法院提起訴訟稱,1995年4月,她面部受傷經漢川某醫院手術治療後,仍常感傷處疼痛。去年4月,李女士另經手術,從疼痛處取出一玻璃塊。爲此,李女士要求某醫院賠償6.8萬元。
由於一審期間被告未提出充分證據,法院認爲此係傷口清創時,因醫院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李某臉部碎玻璃未清理乾淨。今年5月30日,該院一審判決,醫院給付李某經濟、精神損失等費用共1.5萬多元。
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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