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年初取消預收申請人執行費用後,北京市高級法院又於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收費制度的暫行規定》,對全市法院執行收費的時間、標準和程度做出了統一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被申請執行人予以司法寬恕。
《規定》指出,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有兩筆,一是申請執行費,另一項是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有關勘驗、鑑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和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據此《規定》,法院不僅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而且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執行人予以司法寬恕。被執行人如有以下情況均可以申請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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