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貪污鉅額公款、潛逃俄羅斯達3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王德寶被吉林省檢察機關從俄羅斯引渡回國。這條消息引起了國人的極大關注。據悉,王德寶今年34歲,案發前任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生產資料公司駐滿洲里辦事處副主任。1999年5月,王德寶被舉報貪污公款125萬元,正當有關部門展開調查並決定立案時,他聞風攜款出逃,從此不見蹤影。今年2月初,吉林省檢察機關經過不懈追查,得知王德寶已潛逃到俄羅斯某城市,遂向俄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協助請求。2月8日,俄方將躲藏在伊爾庫茨克州扎拉里市的王德寶拘捕。4月底,吉林省檢察機關順利地將王德寶引渡回國。等待王德寶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人們在關注案情經過的同時,更多的是在感嘆:引渡,使罪犯無處可逃。事實上,我國利用引渡的方法,已成功地將大量的外逃罪犯押解回國,同時也使仍在東躲西藏的“國際逃犯”不寒而慄。
發出“紅色通緝令”400份
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目前,中國已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條約,爲共同打擊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礎。據報道,自1984年以來,中國共發出“紅色通緝令”近400份;從1993年起,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雙邊警務合作,我國警方先後從國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辦理刑事司法協助案件300多起。有的達到了嚴懲犯罪分子的目的,有的還給國家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01年6月8日,特大詐騙犯徐宏被從南美洲押解回北京。徐宏曾在勞教所和監獄呆過16年,出獄後自稱美籍華人,未經註冊就掛起兩個“美國”公司的牌子,騙走了全國48家企業的5億元人民幣。陰謀敗露後,他畏罪潛逃,隱姓埋名,在國外一藏就是8年。但他終究沒能逃掉,最後被引渡回國。
2000年8月22日,北京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的會計楊彥軍被從蒙古押解回國。楊彥軍攜200萬元鉅款出逃案告破。這是中國與蒙古簽訂引渡條約後第一個從蒙古引渡回國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5月17日,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竈辦事處發現5250多萬元的款項被轉移。儲蓄員麥容輝和信貸員謝炳峯成爲重大嫌疑人。不久,此二人攜部分贓款經香港潛逃至泰國。2000年8月,麥容輝被“紅色通緝令”追得走投無路,不得不自首。2000年9月28日,他被引渡回國。謝炳峯於2000年11月8日被泰國警方抓獲,11日被引渡回國……
越來越多的外逃犯罪分子被捉拿歸案,維護了中國法律的嚴肅性,達到了懲治罪犯、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弘揚正義的目的,也對潛在的犯罪分子通過出逃來逃避法律懲罰的企圖形成了巨大的威懾。
沒有條約也可引渡
引渡的做法自古就有。公元前1280年,古埃及的拉麥賽二世和赫迪族國王哈杜西里三世簽訂和平協定,規定相互引渡逃到對方的罪犯。
1833年,世界上第一個《引渡法》在比利時誕生。
現在,有關引渡的國際、國內法律已相當成熟。一般認爲,引渡的對象只能是刑事罪犯,其基本條件是“雙重歸罪”(即被指控的行爲在兩國均構成犯罪),引渡的直接後果是使被引渡者接受刑事處罰。
實踐中,有幾種特殊的引渡做法。一是簡易引渡,即被引渡人自己提出回國。如果一個罪犯在被捕國將受到的懲處比在案發國嚴厲,就有可能主動提出引渡回國。二是暫時引渡。比如,某國在審理一個案子時,需要被另一個國家逮捕的人作證,可提出暫時引渡的請求,案件審理完畢後,再將罪犯送回。三是僞裝引渡。這種做法是以“驅逐出境”爲名,達到引渡的目的。20世紀60年代的“索布倫案”即是一例。索布倫是美國人,因犯間諜罪在美國被判長期監禁。他在上訴期間逃到以色列。以色列決定將他驅逐回美國。途經倫敦時,索布倫用刀子刺傷自己,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傷愈後,索布倫向英國法院申訴,說英美引渡條約不包括間諜罪。但英國還是將他“驅逐”回美國。
實現引渡的前提是臨時逮捕。請求引渡國可直接與被請求國聯繫,也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實施。當一個國家對外逃罪犯發出逮捕令後,可立即將罪犯的面部特徵、人身情況以及所犯罪行報告給國際刑警組織總部。總部向各成員國發出“國際刑警通緝令”,俗稱“紅單子”、“紅色通緝令”,成員國警方如發現罪犯在本國境內,即可將其臨時逮捕。當然,在多數國家,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令只起一種通知的作用,是否逮捕罪犯通常由被請求國審查決定。臨時逮捕實施後,如果罪犯提出政治避難或申請難民身份之類的請求,就可能進入可長可短的司法程序。
實現引渡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通過締結的條約實現引渡。二是通過國際公約實現引渡。一些國際公約有引渡條款,如果某一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則需承擔引渡義務。三是通過協商實現引渡。1989年12月16日,中國公民張振海將國航一架波音747客機劫持到日本福岡。中國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引渡請求。
張振海提出政治避難申請。次年,日本認定張振海不屬於政治犯,可以引渡。1990年4月,張振海被引渡回國。由於中日間沒有引渡條約,中方根據對等原則,承諾在今後的類似案件中向日方提供幫助。
有人拿引渡做文章
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引渡對懲治犯罪的必要性,但由於各國法律制度不同,實力不均,由引渡引起的糾紛不勝枚舉。比較近的一個例子就是祕魯前總統藤森引渡案。藤森於2000年11月到達日本“避難”。祕魯提出將藤森引渡回國受審。但國際刑警組織認爲缺少逮捕他的法律依據,拒絕提供合作。日本方面則稱,藤森持有日本護照,他的案件“只是一個法律問題”,日本將根據本國法律處理。
由引渡引起糾紛的原因很多,一是“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則,但在何爲政治犯這個基本問題上,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鑽空子。一些西方國家經常以此爲藉口拒絕引渡。二是“雙重歸罪”的原則:兩個國家對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被請求國有可能以有關罪行在該國不構成犯罪爲由拒絕引渡。三是多數國家承認“本國公民不予引渡”的原則,但有些國家則不承認這一原則。最典型的例子是“洛克比空難”案。美國和英國要求利比亞引渡涉嫌製造1988年12月21日“洛克比空難”的兩名利比亞人,但利比亞認爲他們是本國人而拒絕引渡。英美爲此對利比亞實施了多年的嚴厲制裁。四是陷於長期法律訴訟當中。一些罪犯在被要求引渡後提出訴訟,而訴訟案的審理有可能曠日持久,使罪犯遲遲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引渡賴昌星有障礙
在國際上,引渡問題經常會引起糾紛,中國也面臨着這一問題。多數國家,特別是中國罪犯經常逃逸的發達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同時,由於政治制度、意識形態的不同,一些西方國家打着“保護人權和司法獨立”的旗號,向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提供所謂的難民身份、政治避難或居留權,致使李洪志等人至今仍逍遙法外。
目前備受中國人關注的賴昌星案也被引渡問題中的一些“不確定因素”所困擾。今年6月21日,賴昌星申請“難民”身份的請求被加拿大移民與難民法庭駁回,但這還只是第一步。由於賴昌星理論上還可以向加拿大聯邦審判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所以,此案還要拖多久、最終的結果如何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中國與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中方需要向加方提出引渡請求,交涉的結果也有待進一步觀察。再者,據加拿大媒體報道,加拿大已廢除死刑,根據加法律,不能將罪犯引渡給可能判處其死刑的國家。如果要引渡賴昌星,還需要消除這一障礙。
據報道,加拿大移民局6月28日作出決定,有條件釋放中國遠華集團走私案嫌疑主犯賴昌星夫婦:兩人要繳納8萬加元的保釋金;他們必須繼續留在寓所,同時要定期向移民局報到;兩人不得去賭場或與黑幫分子發生聯繫;他們每天只能外出3個小時,但除去移民局外,夫婦二人外出時間必須錯開。移民局之所以設定這麼多條件,主要是擔心賴昌星會逃走。加拿大皇家騎警日前曾表示,賴昌星一旦回到寓所就有逃跑的可能。但移民局官員說,在他們對賴昌星採取限制措施後,“他將插翅難飛”。
根據加拿大的法律,賴昌星可以在15天內對移民與難民法庭的判決向加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分析人士指出,由於賴昌星已經表示將上訴,如果聯邦法院同意受理他的上訴,那麼此案審理還將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如果聯邦法院拒絕受理此案,那麼賴昌星就有可能被驅逐出境。此外,加拿大皇家騎警對賴昌星提出起訴,控告他捲入了洗錢活動,因此,賴昌星是否在加受審,還是被驅逐後引渡回中國受審,現在還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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