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病人及其家屬認爲醫院在第一次手術失敗後,又拖延補救措施的第二次手術治療,致使其出現嚴重神經細胞壞死和腦萎縮等嚴重後果,險些成爲“植物人”。病人家屬憤而狀告醫院要求其承擔近60萬元的賠償責任,昨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史達(化名,男,38歲)親屬說,今年1月11日,史達因患胃穿孔住進本市某家大醫院。醫生在術後稱一切順利,兩週左右即可出院。但數日後病人仍無法飲水進食,術後兩週仍需每天從其口中抽取大量胃液,其家屬將此異常情況及時反映給醫生。院方卻未予重視,並在40天后讓病人出院。病人上午出院後,下午就嚴重嘔吐,晚上被迫再次住院。此後,史達出現持續昏迷、電解質紊亂,院方被迫進行了補救性的第二次手術。術後,病人一度出現呼吸停止等異常現象,家屬氣憤之下,採取了部分過激行爲,最終引起該醫院負責人的親自過問,專家再次進行了會診,並做了輸血及其他救治。此後,病人長時間持續昏迷,血壓下降、意識喪失,15天后,逐漸有所知覺,20天后,終於重又甦醒過來。
史達的代理律師、南開大學法學教授李運午表示,胃穿孔是一種常見病、多發病,這家醫院第一次手術失敗,應及時進行第二次補救手術。但院方又無故拖延治療,造成患者神經細胞壞死和腦萎縮。目前,病人儘管已經甦醒,但仍處於記憶力喪失、語言喪失、運動功能部分喪失狀態,不但花費了18餘萬元的鉅額治療費用,還給親屬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綜上,史達的家屬要求該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支付史達醫療費、誤工損失、一次性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594260元。
該醫院則認爲不屬醫療事故,並向法庭提供了關於史達病情及治療經過的資料和診斷治療依據。院方就第一次手術後併發症出現的原因和醫學文獻報告、權威專家的治療意見、爲什麼第一次手術後59天才進行第二次手術等問題作了說明。關於昏迷問題,院方稱:“與病人體質虛弱、手術和麻醉打擊及手術、麻醉打擊後造成電解質紊亂等多種因素有關。”並稱,“在搶救組醫師及全院多科專家通力協作下,病人的電解質趨於糾正,一般情況有所改善,昏迷後11天開始甦醒,呼之有反應,可作點頭搖頭等動作。目前患者已神志清醒,正常進食,並可在家屬攙扶下下牀活動。”
合議庭表示,將擇期繼續開庭,並要求院方下次開庭時按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進行舉證。(記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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