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驚動了廣東省委書記李長春的涉嫌買兇殺人案,在經歷了一波三折之後,日前終於有了初步結果:兩名涉嫌受僱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歹徒光天化日之下行兇
2000年12月14日下午4時許,在廣州萬佳服裝批發廣場從事服裝輔料批發的蔡智財從自己經營的檔口出來,突然一名男青年手舉一個8磅重的鐵錘從路旁躥出,猛力砸向蔡的頭部。蔡頭部被鐵錘砸開了一條4寸多長的口子,血流滿面。兇手被聞訊聚集的羣衆當場抓獲,扭送到廣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隊。
刑警大隊辦案人員事後告知蔡智財,兇手名叫韓銳存,據其供述,他受一名爲區志山的人的僱請,要將蔡“置於死地”。
2001年1月21日,天河公安分局又抓獲同案犯馬春輝。馬春輝在預審中供述,他也是受區志山僱請,區承諾如將蔡打死,他們可得10萬元,並從區處領取了首期兩萬元的經費。韓施兇後的第三天,區再支付馬春輝兩萬元。
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區志山供稱,他是受與蔡智財同在服裝廣場的辜建平僱請,辜纔是真正主謀。辜是蔡的同鄉,此前與他有過生意上的爭執。
蔡智財經醫院救治一個多月後出院,法醫鑑定結果爲輕微傷。
行兇者被釋放
據瞭解,廣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初時曾將此案列爲重大刑事案件進行偵破,但後來卻遇到了障礙。2001年1月23日,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爲由,對公安部門的報捕申請作出對犯罪嫌疑人韓銳存、馬春輝不予逮捕的決定書。最後,直接行兇者韓銳存被釋放,同案嫌疑犯馬春輝因犯有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的前科,被處以勞動教養一年。而主謀辜建平一直逍遙法外。
蔡智財懷疑,是因爲辜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四處活動,爲案件的公正處理設置了重重障礙。據受害者親屬及一些鄰居向記者反映,辜的父親曾公開對他們揚言:“我有的是錢,沒有擺不平的事!公安機關永遠抓不到我兒子,上次公安人員去北京抓我兒子時,警察上飛機前,我就已經知道了。”據辦案人員介紹,那次根據線索到北京抓捕辜建平時,他們在北京的確撲空了。
此案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極大的民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李長春得知本案的疑犯居然被釋放後,遂批示“要重新辦理此案”、對兇手“依法嚴懲”。
此後,本案峯迴路轉,天河區檢察院重新批准逮捕了韓銳存和馬春輝,但韓銳存早已逃遁,至今負案在逃。
由於幾次抓捕辜建平、韓銳存都功敗垂成,公安部門又對他們進行網上追緝。但據瞭解,網上通緝令上並無兩人的照片。
疑犯被宣佈無罪當庭釋放
2001年12月28日,曾兩次退卷要求補充偵查的天河區檢察院終於以“爲逞兇報復收買他人故意殺人(未遂)”罪,對歸案的區志山、馬春輝兩人提起公訴。
2002年2月26日,該案在天河區法院開庭。開庭後,到庭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以及衆多新聞記者才得知,此案的刑事部分的庭審在前一天就已結束,而受害者及其代理人並未接到任何開庭通知。
對此,記者曾採訪過天河區法院有關人士。該院認爲,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刑事案的開庭要通知涉及的受害當事人。
法官在答覆受害人的質詢時解釋說,該院決定2002年1月30日開庭審理本案刑事部分,但被告人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答辯狀要2002年2月1日才能收到,所以分開審理。蔡智財說,庭審後,他要求他的代理律師去查閱庭審記錄,主審法官也不允許。
蔡的律師認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爲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纔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僅僅相隔一天的時間,“當然不是分開審理的法定理由”,他說,由於受害人沒有到庭,致使受害人有許多訴訟權利無法行使。
6月28日,天河區法院通知受害人去領判決書,其中刑事部分判決是:區志山、馬春輝無罪。
判決書稱:“被告人受同案人辜建平的僱請……致使受害人蔡智財輕微傷,其行爲屬故意傷害罪,但其行爲未發生嚴重後果,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記者注意到,本案從2002年1月30日刑事部分開庭審理,到最後宣判,中間竟隔了差不多5個月,遠遠超出了規定1個月的期限。其間,律師曾多次打電話詢問主審法官什麼時候能下判決書?主審法官的回答是:“這個事情我決定不了,上面正在協調,協調好了有結果了,我們就下判決書。”
蔡智財說,我不知道他們指的“上面”是誰,但是,難道判決書不是法官依據法律和事實做出的判決,而是上面協調出來的?
7月1日,表示不接受對本案採訪的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控申科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院將召開檢委會專門研究本案,並“私下透露”說,該院“肯定會就本案向廣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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