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大於稅已成痼疾
1997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就開始提出“費改稅”設想。
費大於稅民怨沸騰必須改革
1998年3月,朱總理在九屆二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提出了五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就是“費改稅”。面對數百名中外記者,他直言不諱地說:當前中央財政稅收存在一個主要矛盾是“費大於稅”,民怨沸騰,必須整頓和改革。
4年彈指而逝,備受關注的“費改稅”駛向了極爲關鍵而敏感的歷史關口。
地方收費最多的四千多項
當前,我國費大於稅的主要特點是:收費部門多、項目多、層次多。
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初步統計,目前,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371項,其中涉及企業的項目217項。在這217項中,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有91項,經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共有126項,其涉及所屬59個部門和單位。
但據調查,地方收費項目不一,最多的4000多項,最少的100多項。
另據介紹,全國各類部門基金有421項,除46項基金是經過國務院及財政部門批准設立以外,其餘375項基金均爲省級政府越權設立,成爲預算外資金。
收費現狀完全背離立項初衷
種種跡象表明,我國目前的收費現狀,完全背離了設立收費項目的初衷。收費規模的過度膨脹以及如此混亂的收費局面,已經嚴重影響到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公民正常生活以及政府系統規範運作和社會安定。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研究員張培森指出,其危害首先表現在收費導致了分配主體的混亂,侵蝕了稅基,也造成稅收與GDP不能同步增長;其次,增加了企業和公民的負擔。由於用行政辦法強制收費,往往費代表權,稅代表法。在我國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還難避免權大於法的現象;另外,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各項收費自收自支,收、支、管一頭抓,漏洞很多,失去財經紀律約束,造成財經秩序混亂,以權代法,以權干預執法,也就是以行政權干預稅法,這在全國並不是個別現象。
由此可見,“費改稅”已是大勢所趨、刻不容緩。
“費改稅”難在哪裏?
“費改稅”步履艱難的根本原因首先在於部門利益的尖銳衝突。
“這當然涉及部門利益”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新聞處的榮處長表示,全國正在醞釀開徵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在繳納的社保基金費,這可能是不太現實的。
他說:“如果社會保障基金作爲社會保障稅被稅務局徵走了,那這勢必給我們帶來幾方面的壓力:一是稅務部門徵收的保障稅幾個月才能返還到我們社會保障事業管理部,他們究竟徵收了多少,我們不知道,這就直接影響我們及時記賬、覈算;二是他們徵收的數額與我們區別很大;三是他們是按百分比收稅收管理費的,我們不是。同時部門根據徵收數量提獎金、申報成績,這當然涉及部門利益。”
“徵稅容易平衡利益關係難”
中央財經大學的計教授以燃油費改稅爲例,提出質疑道:其一,北京市每年平均收20多個億的養路費,一方面用於公路擴建;另一方面用於公路養護。而這部分錢被稅務局拿走後還會用於這些方面嗎?其二,費改稅徵收有三個環節:一是源頭:從煉油廠、進口海關出來的油就是完稅的;二是中間環節:批發;三是零售環節:加油站。如果徵燃油稅,則越從源頭徵起越容易,但由此平衡各部門利益關係也就越難。
“名和利都被稅務局拿走了,那我們怎麼辦?”
有些部門表示:費改稅問題牽扯到部門利益之間的關係,我們不好說。但它們一個共同擔心是:名和利都被稅務局拿走了,那我們怎麼辦?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研究員張培森分析指出,由於各種收費的一個共同特徵是自收自支,其支出又逃脫了各級人大的監督審查,那麼收費就與各部門、各地區的利益特別是同有關人員的個人利益掛上了鉤,其收費的積極性自然就越來越高。
據調查,全國交通收費機構中,編內與編外人員倒掛現象相當普遍,收費養人的比例相當高,而且養這些人就是爲了收費,但有關部門表示不願意失去這個職能。
“抱住部門利益削弱宏觀調控能力”
財政部科研所研究員賈康博士指出,各級政府機關、部門、權力環節或依託於政府權力的一些單位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是爲了抱住自己部門的利益。其結果是中央政府以及各個不同級次的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削弱。
財政部有關人士說,“費改稅”是個比較敏感的話題,我們不好對外談。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國家應該把握好時機,並拿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
費改稅儘快實施
有專家指出,要想徹底改變“費大於稅”的局面,儘快實施“費改稅”。
讓交錢人對收錢人和花錢人能說上話
當務之急是一方面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範化的政府收入機制。也就是說,建立一個交錢人對收錢人和花錢人的事項能說上話的機制。這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另一方面,要建立調整利益關係必備的配套政策措施。
所有政府收入歸口財稅部門管理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高培勇指出,要實現政府收入機制的規範化,首先應以法制爲基礎。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數量,要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無論哪一種形式,哪一種性質的收費,都應該先立法後徵收;第二,財稅部門總攬政府收入。即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歸口於財稅部門管理,包括稅收,收費;第三,政府收入以稅收爲基本來源。至於政府以下各部門其它的收入形式,只能作爲輔助或補充財源而擔負起拾遺補闕的職責;第四,以規範政府收入機制爲着眼點,通過“費改稅”將各種非規範性的政府收入轉變爲規範性的政府收入。這是遲早要幹,而且非幹不可的一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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