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6月28日簽署第3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包括總則,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航行、停泊和作業,危險貨物監管,渡口管理,通航保障,救助,事故調查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11章內容,共95條。
條例對我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行爲,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範,違反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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