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雙開”的“臥底”警察自稱是爲更像毒販而“獻身”並非嫖娼
-雲南警方則稱,專案組只是命他們去“臥底”,沒有“令”他們嫖娼
身爲公安人員的唐某被派去“臥底”緝毒,卻鬼使神差走進按摩房,被當作嫖客當場抓獲。是自願嫖娼?還是爲了更像毒販而獻身?2002年1月28日,雲南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美容美髮城經營者“涉嫌容留婦女賣淫罪”案。唐某因嫖娼而被拘留10天,並被開除黨籍、公職。隨後,家庭破裂、妻離子散。
“臥底”要像黑道人物
2001年5月23日,昆明鐵路公安局開遠鐵路公安處民警唐某與4名同事被抽調參加由該公安局直接領導的一起特大緝毒專案行動。經專案組安排,唐某和徐某扮演毒販“臥底”,與一大毒販進行5公斤海洛因交易。
22日上午,唐某和徐某等4人從開遠市乘車到昆明參加緝毒專案行動。當天下午15時30分。爲適應毒販馬某好賭、好色的特點,爭取毒販信任,他和徐某按專案組領導授意,用撲克練習賭博的方法和技巧。
23日10時30分,唐、徐二人蔘加第二次會議時得知,毒品交易方式有變,由唐充當販毒老闆,徐扮演“馬崽”配合,與大毒販馬某交易。據唐自己說,在會上他被領導點名批評說:“昨天你給人的印象就是幹部,不像黑道人物!今天你一定要裝出一副老闆樣,想盡一切辦法把毒品交易做成功。”
“嫖娼”被抓拘留10天
23日14時,離“接頭”時間還有4小時,他和徐某來到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唐回憶說,15時45分,唐離開了髮廊,回來後發現徐某不在。20多分鐘後,老闆娘叫唐去按摩。推辭不過,唐在小姐楊某某陪同下來到某賓館502室按摩。17時許,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五大隊民警在現場將其抓獲。
做完訊問筆錄後,唐被專案組領導接走。徐某因確認已和賣淫女發生關係,受到拘留10天的治安處罰。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唐某也作出了處罰決定:唐某在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內與暗娼楊某某以200元的價格發生性關係,決定給予治安拘留10天。
自稱執行任務不是嫖娼
此後,唐因不服這一處罰決定而將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起訴。2001年9月19日,昆明盤龍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
唐在法庭上陳述:負責我和徐某的直接領導指示我們到按摩店瞭解情況。去了後,一名小姐帶我到賓館502房間按摩,剛要按摩時,警察開門進來,將我帶到大樓下。當時我就一再表示,我與小姐之間根本就未發生性關係和性接觸,也沒有與小姐、老闆討價還價,更沒有付給老闆、小姐1分錢,不信可以去“體檢”。
唐在審理中稱,自己正在執行緝毒任務而不是在嫖娼。在按摩時所發生的事故不是個人行爲,是有組織有領導的組織行爲,是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職務行爲。造成這起事故是由於專案組沒有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的。
唐說,做筆錄時,領導打我的手機,正是要我跟毒販馬某見面,但昆明公安不讓回電話。事關重大,而在做筆錄的民警一直竭力做成嫖娼材料的情況下,我只能顧一頭,選擇了重要的一方,從而形成了錯誤的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說“談好以200元的價格發生一次性關係”的結論純屬荒唐,我與小姐之間只是按摩而非嫖娼賣淫。
賣淫女供述淫亂經過
法庭上,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則陳述了事件的另一面:唐某於2001年5月23日下午2時許,夥同徐某到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內談價後,由賣淫女楊某某帶到鄉村賓館502號“美髮城”老闆趙某某住的這間房內進行淫亂,唐對自己嫖娼行爲供認不諱,楊某某也陳述了自己與唐淫亂的經過。
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了以下事實:兩人正在進行違法行爲時,被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民警當場抓獲。原告唐某對嫖娼行爲有主觀上的故意,且在楊某某的帶領下準備進行嫖娼賣淫,後由於民警及時趕到,雙方未能發生性關係。2001年9月28日,盤龍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公安機關所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
前妻稱其不可能嫖娼
唐某在事發後寫的《“5·22”特大緝毒事故個人分析彙報材料》中稱:我是軍人出身,長期的部隊生涯和6年的公安工作,使我對社會陰暗面的瞭解是個空白;特別是色情場所,自己從未涉足過。我有一個美好的家庭,自己的妻子也是警察並跟自己在一個單位工作,而且是單位的領導,我與妻子有着良好的性生活;我還有一個12歲天真可愛的女兒。如果沒有這起緝毒任務,我是絕不會去髮廊的,也就不會發生“嫖娼”的事故了。記者得知,因這起事故妻子與他離婚了。
記者電話採訪了唐的前妻。她認爲,根據結婚14年來的瞭解,唐是個本質很好、個性很強、很有正義感的男人;沒有嫖娼、拈花惹草的陋習。她敢保證,在此之前,唐連舞廳、歌廳都從未進過,他連舞都不會跳;她認爲唐不太可能幹出嫖娼這樣的事。在談到爲何要離婚時,她坦率地說:“是爲保護12歲的女兒,不得已而爲之。”
專案組沒有“令”其嫖娼
唐某的行爲究竟是組織、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呢?昆明鐵路公安局監察處處長劉國榮向記者作出了明確的答覆。
他在電話中表示,唐、徐二人抽調到昆明參加緝毒專案行動是真事,專案組讓他倆化名“臥底”與毒販接頭也是事實,但專案組沒有給他們去嫖娼的職權。他強調,唐徐二人的嫖娼行爲是在緝毒空閒時間內發生的,唐、徐在沒有向專案組領導彙報的情況下,私自到金實小區嫖娼而被地方公安機關查處,這一責任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承擔。昆明鐵路公安局、開遠鐵路公安處、“5·22”專案組的任何一個領導都沒有“命令”唐、徐二人離開緝毒範圍去幹嫖娼這樣的違法違紀事件,哪一級領導都沒有給他們下達這樣的“任務”;專案組只是命他們去緝毒、去“臥底”,沒有“令”他們去嫖娼,嫖娼被處罰純屬個人行爲。
劉國榮說,接到昆明市公安局對二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開遠鐵路公安處決定開除二人的黨籍,並得到了昆明鐵路公安局的批准,隨後又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將二人辭退出原單位。
劉國榮表示,唐被開除黨籍、辭退都是因被“拘留”的處罰決定而引起,如果唐能依法撤銷這一處罰決定,他的黨籍、公職纔可能被重新恢復。
唐不服一審判決,已於今年2月9日提起上訴。
法學專家稱沒有理由開脫
記者日前採訪了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成有,他認爲就本案而言,唐某嫖娼受到法律的追究,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行政處罰沒有錯,唐某也沒有什麼可冤之處。
道理很簡單,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容許任何一個公民對其無論以什麼“名義”進行的嫖娼行爲不進行處罰,法律是普適的,不允許有例外,因而,所謂“臥底”嫖娼可以受到開恩也就顯得荒唐。何況在本案中,“臥底”與嫖娼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唐某的行爲並未取得領導的授權,其個人行爲理所當然要由其自己承擔。
有關“臥底”存在法律空白
他同時提出:“臥底”是我國出現的一個新現象,它有存在的必要。然而,“臥底”風險很大,他本身存在着“非法”行爲的事實,而我國現有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對這部分特殊羣體的活動空間如何規制,如何看待他的“非法”行爲,如何對他的“非法”行爲進行西方國家的“庭前訴訟交易”,我國法律還存在空白。
爲了不允許任何人鑽法律的空子,也爲了法律能真正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有必要思考和解決“臥底”的法律地位、權利、後果等空白問題,而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唐某,還涉及到很多今後將要做“臥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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