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本市農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初見端倪,出現了一些較好的典型,在一定基礎上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增加了農民收入,但距農民的需要和形勢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
據瞭解,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各類農業合作社、會社已有近百年曆史,韓國、日本的各類農協組織也已成爲全國性、地區性的合作組織,成爲完全代表農業生產者的市場經濟主體。按照世貿組織協定,開放我國農產品市場後,我國衆多分散經營的小農戶將不可避免地與規模化、組織化程度極高的國外農業企業、合作社聯盟和農協組織開展市場競爭,細碎、分散的戶營經濟已不能依靠自身力量實現我國農業與國內外大市場的對接,分散經營的小農戶很難經得起發達國家現代農業的強大沖擊。引導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依託專業生產,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才能從根本上提升我國農業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和競爭優勢。
目前,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農業普遍以家庭經營爲基礎,這種制度安排可以使農戶根據市場、環境和區域經濟的特色及時做出決策,也有利於農戶自主安排剩餘勞動和剩餘勞動時間,同時能夠有效地解決農業的勞動控制成本過高和剩餘索取難的問題,形成較好的自我激勵與約束機制。因此,在家庭經營長期不變的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最適合現階段農業生產的自身特點和規律。
從本市現有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際效果來看,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把分散的小規模農戶組織起來,提高農業生產的市場集中度,使農民以合作組織成員的身份進入社會化大市場,把我國的農業生產與國際市場緊密聯繫起來,從而實現規模效益,可以使農民能夠藉助合作組織解決生產中的困難,取得合理的收益,分享社會經濟的發展成果,達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總之,在農業家庭經營基礎上,引導和推動農民的合作,儘快建立起符合農民意願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是形勢所需,勢在必行。(記者何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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