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4·17”劫機案中的被告人許文忠進行了一審宣判,以劫持航空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據瞭解,許文忠是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宣判的第一人。
瀋陽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4月17日17時10分,中國北方航空公司2105號飛機由大連起飛,執行大連—瀋陽—延吉的CJ6621航班任務。在飛行途中,坐在機艙內16排B座的許文忠於17時20分左右趁乘務員許聖愛爲他人服務之機,用左手摟住許的左肩膀部,並用右手持隨身的卡鎖刀逼在許聖愛胸前,喊道:“劫飛機。”後乘務員奮力掙脫,同時飛機上的其他乘客與空中安全員一起上前將許文忠制服。飛機於當日17點56分降落在瀋陽桃仙國際機場。
被告人許文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辯解,只供述道:“我沒有錢、孩子鬧,想到美國去掙點錢,生活好一點。”
宣判後,許文忠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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