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人民調解向來是社區裏“老孃舅”們勸解鄰里關係的“法寶”,但沒有法律效力。不過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力義務關係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合同效力。上海也是全國第一個認定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地區。
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既然本質上是民事合同,今後官司打到法院就要按《合同法》處理。一方面,協議可以作爲訴因。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對方違反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的,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撤消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的,上海的法院都應當予以受理。另一方面,不論是請求履行、變更、撤消協議,還是請求確認協議無效,都需要負舉證責任,否則不利後果由起訴者承擔。
上海法院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還是要多做調解工作。這既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也遵循着中國傳統的“和爲貴”鄰里美德。由於人民調解協議是正正當當的合同,所以法院還要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之間曾經達成的協議有所表述,並在理由部分對它的效力做出認定,不允許不加理睬的作法。
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地位得到確認,對它自身的要求也提高了。“個別調解行爲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調解協議就寫在香菸盒上,一轉頭協議就不知去向了。這種協議我們不視作合同,也不認可它的法律約束力。”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齊奇說。就此,上海法院規定,各基層法院要經常與社區裏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保持聯繫,提高人民調解的規範化水平和協議文書的製作質量。
事實上,上海法院認定人民調解的法律約束力,也減輕了他們的工作負擔。多年以來,只要人民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反悔,調解協議就不生效,動輒把官司打到法庭上。“上海歷來重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一度成爲制約其順利發揮作用的瓶頸,這個政策的出臺也推動了上海‘大調解’格局的協調發展。”齊奇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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