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日出臺的有關政策,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將拿到2至5年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多次“F”簽證,這與以往的1至3年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6個月的多次“F”簽證相比,簽證的有效期和在華的停留時間都有所延長,外籍人士入境、居留將更爲便利。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由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外經貿部、國務院僑辦、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制定的《關於爲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除了簽證的有效期和在華的停留期有所延長外,新出臺的規定與以往的有關便利措施相比較,其適用對象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強,辦理程序也更爲簡便。
這位負責人說,原有的便利措施適用對象主要有省部級以上科技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人員、海外留學人員、無償援助人員以及投資者4類人員,人員範圍較窄,標準籠統。新規定從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出發,將適用對象分爲7類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門工作的高層次外籍人才,也包括在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高層次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對國家、社會公益事務有重大、突出貢獻的傑出華人及其配偶、子女。新的適用對象比較全面、廣泛,確保了國家建設和發展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享受到入境、居留便利。
這位負責人表示,爲確保當事人或單位辦理簽證、居留手續更爲便捷,新規定充分利用現有的規定、政策以及已經形成的工作機制,由一類授權單位審發籤證通知函、電並統一歸口公安、外交部門審批。新規定還明確了境外、境內申辦多次簽證的程序,特別考慮到我國的實際需要,對已持一次或短期簽證入境並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允許他們在境內變更登記種類。
這位負責人指出,新規定對高層次人才制定了較爲明確、具體的標準,如“省(部)級國家機關邀請的高級顧問”,“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享受同等待遇”、“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等,並根據不同地區以及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對投資者的出資數額制定了具體標準,使管理辦法便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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