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立已經起步
按照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總體設想,住房供應體系的基本框架是: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高收入的家庭購買或租賃市場價的商品房。其中,廉租住房不僅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鎮住房體系的組成部分,而且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逐步實施和住房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建立廉租房制度對於維持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1999年5月建設部發布《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始,廉租住房從無到有,已在一部分城市啓動。目前,全國35個大中城市中,近一半的城市已制定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意見,並有部分城市已開始發放租金補貼或新建廉租住房。北京、上海、青島、深圳等城市,明確了管理機構,落實了資金來源,建立了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檔案和申請、審批制度。上海已在全市19個區縣全面推開試點,到2002年5月,全市共受理申請3542戶,經審覈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2952戶,已有2476戶家庭租賃到了合適的房屋。北京通過4次搖號配租,已有798戶家庭獲得配租資格,目前已解決396戶的住房,發放租金補貼86.2萬元。
資金不足制約發展
廉租住房在我國是一項新的制度,雖然享受到這項制度的家庭還不多,但其建立從無到有,殊爲不易。目前,這項制度的建立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財政資金支持不足、來源渠道不規範、資金不穩定。
從已開展廉租住房試點的城市看,目前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財政預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城市建設維護費;土地出讓收益等。但實際運行中,各地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公房出售款爲主,如天津,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外,沒有其他來源。再如廣州,雖然市政府2001年正式發文規定,由市、區兩級財政撥出專款和從住房公積金收益中提取資金,用於建設廉租房,並明確提出,從2001年起至2010年,市財政每年撥出專款5000萬元和從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3000萬元用於廉租房的建設,但到目前爲止,財政資金尚未落實。長春的同志反映,資金不落實是該市廉租住房制度遇到的最大難題。
少數城市靠財政撥款啓動了廉租住房制度,但資金缺口大,無法滿足廉租住房的需求。如包頭,如果採取租金補貼的方式,政府每年需補貼8642萬元。實際情況是,市財政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只撥付了50萬元作爲廉租住房資金補貼,解決的143戶僅佔全市符合廉租住房標準家庭的0.4%。由於包頭住房公積金歸集額小,增值收益部分只能維持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日常運轉費用,還無法提供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雖然支撐着廉租住房制度,但也面臨一些問題。首先是相當一部分城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很少或不穩定,在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管理費用後,剩餘資金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最近聯合發出了《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今後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將進一步規範,廉租住房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依賴這部分資金,還是未定之數。
規範穩定籌措資金
廉租住房制度目前名副其實地處於起步階段,對於這個制度的性質和意義,應該說一些城市政府和部門負責人還缺乏應有的認識。一些城市把它看成是房改部門的事,還有一些地方的領導僅僅把廉租住房放在“辦好事”的層面上對待,而缺乏制度建立的長遠眼光。應該說,這種認識上的不到位,是廉租住房制度資金不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供保障,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許多城市的管理部門在實踐中已取得這樣的共識:根據廉租住房制度的性質和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應該建立以財政預算爲主、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渠道,形成穩定規範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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