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喬先生和吳小姐,由於炒股糾紛,雙方反目,喬先生還將吳小姐告上法庭。
1997年初,旅居美國並有妻室的喬先生在華工作期間認識了吳小姐,不久就同居了,還花了90多萬元共同購買了本市靜安區的一處房產。同年1月15日,喬先生向證券公司出具授權書一份,全權委託吳小姐爲他辦理B股買賣、增資配股及資金劃轉存取。後吳小姐在證券公司爲喬先生辦妥了B股買賣的一切手續,股票資金帳戶內的大部分資金由喬先生投入,吳小姐存入了6790美元。
2000年11月,吳小姐分四次將喬先生帳戶內的14.3萬美元劃入自己的股票帳戶內,引起喬先生不滿,他遂取消了吳小姐全權委託權限,取走了自己帳戶內的17萬美元,同時寫信給吳小姐,決定與其分手。此後,喬先生訴至閔行法院,要求吳小姐返還B股資金14.3萬美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糾紛是雙方對在同居期間所得股票財產分割發生爭議,而非喬先生所理解的吳小姐非法佔有股票帳戶內資金,因此,此案應當以分割非法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爲糾紛,作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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