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族識別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新中國建立到1953年爲第一階段,其間除已公認的蒙古、回、藏、維吾爾、苗、瑤、彝、朝鮮、滿等民族外,又確認了壯、布依、侗、白、哈薩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東鄉、納西、拉祜、水、景頗、柯爾克孜、土、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鄂溫克、保安、羌、撒拉、俄羅斯、錫伯、裕固、鄂倫春等29個民族。1954年到1964年爲第二階段,確認了土家、畲、達斡爾、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後改爲德昂族)、京、獨龍、赫哲、門巴、毛難(後改爲毛南族)等15個少數民族。1965年到1979年爲第三階段,確認了珞巴族和基諾族。至此,經過40多年的努力,中國共確認了55個少數民族成分,民族識別工作基本完成。
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是遵循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同我國民族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的,將民族的各個特徵作爲一個整體來分析研究的。
共同的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基礎,但中國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以漢族爲主體的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交錯居住的狀況。無論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面,各少數民族和漢族人民都密切地聯結在一起。因此,在民族識別中,既重視待識別民族的共同地域和共同經濟生活等特徵,又密切結合中國的實際,對待識別民族與其他民族之間在地域方面的關係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
中國少數民族絕大多數都有自己的語言,但由於歷史原因和民族分佈地區的不同,有的民族有不同的方言,有的方言差別很大。還有些民族甚至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語言。因此,民族識別中既不能撇開語言的分析,也不能單純依據語言系屬來確定族別。
中國少數民族在物質生活、文化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因而具有民族共同的心理素質。有些少數民族儘管其它特徵不很明顯,但仍保持着自己的民族意識。這也是進行民族識別的重要依據之一。
在綜合研究各種現實特徵的基礎上,同時研究族源,以便弄清該人們共同體的形成過程及分合淵源關係,然後確認該人們共同體的屬性。這也可以說是中國民族識別工作的一大特色。
在民族識別中,充分尊重民族集團的意願,在民族稱謂上“名從主人”。對具體屬於哪個民族和確定族稱問題,儘可能尊重少數民族的意願。當然,這也要以科學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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