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法院開庭,對2001年5月12日發生在新界大廈工地的圍牆倒塌、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傷的重大事故責任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重大責任事務罪,分別對王京、翟春金、周向陽、侯雪山、陳哲生5被告判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緩刑。
據《新疆日報》報道,王京等5名被告均系新疆建工集團第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幹部職工。2001年5月10日,王京(經理)在新界大廈工地與五建公司副經理劉國民、四分公司書記賈玉民商議如何清除工地基坑內大量土石方(約800立方米)問題,王京提出用人工搭跑道的方法向工地沿街圍牆內側倒土。隨後,王京指示工長周向陽安排此項工作,並電話通知項目工程師翟春金到工地,翟春金來工地後,建議周安排工人搭斜道運土,並由侯雪山(見習工長)具體負責實施。
5月11日下午,王京、翟春金圖紙會審來到工地,二人均看到土石倒運並堆積在施工現場南側圍牆邊(倒塌圍牆)。對圍牆是否能承受大量土方擠壓存在僥倖心理。晚上23時,侯雪山在雨停後再次通知兩個施工隊繼續倒運土方,自己回宿舍睡覺。陳哲生作爲安全員,5月11日目睹土地塔架子,運土情況後,不管不問,當晚在工地飲酒睡覺,對施工現場未作任何檢查,經過一晝夜的堆積,至5月12日8時30分,基坑南側沿黑龍江路的一段圍牆向外側倒塌,造成當時圍牆外趕早市和過路羣衆19人被壓致死,2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300多萬元,
沙區法院經過認真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王京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對被告人翟春金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對被告人周向陽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對被告人侯雪山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被告人陳哲生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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