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徵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經媒體公佈後,立即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強烈反響,而隨着“旨在打假的‘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行爲,因而原則上不予立法保護”的提法在互聯網的迅速傳播,全國各地消費者也都投來關注的目光。
上海消協:“知假買假”說法不妥當
“我們認爲‘知假買假’這種提法就不準確,因爲在條例中根本就沒有‘知假買假’這樣的字樣。”今天上午,上海市消協一位工作人員略顯激動地對記者說。
針對上海市民反響較大的所謂“知假買假”,上海市消協的解釋是,如果普通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遇欺詐的話,不論是國家公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上海市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都會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保護消費者正常的權益。但是對於那些以“打假”爲目的的購買行爲,按照《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將不再認定爲消費行爲,原則上也不再受保護,“因爲他們的行爲中現在已經包含了太多的商業目的。”
“刁民”王海:今天上書上海市人大
今天上午,記者採訪了以“知假買假”而著稱的王海。他的這種行爲,曾被譽爲“王海現象”。王海說,倘若“知假買假不受保護”之說最後被通過,他只能遺憾地說,這既是對《消法》立法精神的歪曲,亦是對客觀現實的不尊重。
今天上午,王海已向上海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遞交了關於《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9點修訂建議。
王海認爲,《消法》第49條出臺的背景就是利用利益趨動機制調動普通消費者積極主動地同欺詐行爲做鬥爭,這類似於公安機關“懸賞緝兇”,是一種“羣衆路線”的反映。而法律鼓勵消費者主動打假,提出的只是雙倍賠償的要求,倘若消費者被動打假,雙倍賠償還不夠請律師的費用,怎麼能保證消費者個人的利益。因此政府應該下大力氣去治理市場上的欺詐行爲,而不應該把矛頭指向老百姓的自發打假。
王海告訴記者,一方面,消費者做不到嚴格意義上的知假買假。因爲沒有權威部門認定之前普通消費者沒有能力判定所購商品的真假,而消費者要想做鑑定只能“先交錢後拿貨”,這種“購買在先,鑑定在後,鑑定結果只對樣品負責”的做法使消費者“知假打假”行爲很難實施,充其量只是一種“疑假打假”。此外,很難用證據證明購買商品的人不是消費者,因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在什麼地方消費、消費多少次、消費多少錢都是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任何人限制。因此只憑個人主觀武斷就認定某人不是消費者,是專門來“知假打假”的,最終結果只能是嚇跑消費者;另一方面,《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行爲有三種:購買、使用和接受有償服務,懷疑購買者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那使用者來索賠又如何應對,難道使用者也不是消費者?其實購買行爲本身就是一種消費行爲,除非能證明他購買商品是用來經營,有人說“知假打假”者要求雙倍賠償就是一種“經營行爲“,王海說,法律明確指出:索取民事賠償行爲不是經營行爲。
中國消協:出言謹慎不予置評
今天上午,記者從中國消費者協會獲悉,昨天他們纔剛剛拿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樣本。對於正處在徵求意見期中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消協的工作人員表現得相當謹慎。他們認爲修訂草案正處於徵求意見時期,最後能否通過還不得而知,因此現在還無法對這個條例的規定進行具體解釋,“因爲它的出臺關係到千百萬消費者的切身權益,所以必須採取慎之又慎的態度。”
法學教授:“有序打假”應予支持
今天上午,記者就正在徵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教授、中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專家顧問孫東東先生,孫先生對上海市作出“認定打假行爲”的做法未置褒貶。他分析說,從社會意義上講,知假買假是一種消費行爲,但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這種行爲是否值得提倡還需商榷。
對普通消費者主動“知假打假”的行爲,孫教授認爲政府應該支持,因爲假貨侵害了老百姓的實際利益,相比政府打假,發動全社會打假要更加“經濟、迅速、主動、徹底”,政府要看到這種行爲的積極意義,制定措施規範使百姓有序打假,而不應“一棒子打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