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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被派去臥底緝毒的警察,卻鬼使神差般地走進了按摩房。在被當作嫖客現場抓獲後,當事人聲稱自己是“臥底”警員,正在扮演與犯罪分子周旋的毒販。“臥底”警察是自願嫖娼還是爲了更像毒販而扮演嫖客假戲真做?
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昆明鐵路公安局開遠鐵路公安處民警唐某,涉嫌在執行臥底緝毒任務時嫖娼一案,做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爲公安機關對唐某所做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有效。至此這起公安民警在執行臥底任務時“劍走偏鋒”,從執法到犯法的離奇案件,終於有了說法。
-領導安排“臥底”緝毒
去年5月21至23日,昆明鐵路公安局開遠鐵路公安處民警唐某與4名同事被抽調參加由該局直接領導的一起特大緝毒專項行動。經專案組安排,唐某和徐某分別化名扮演毒販“臥底”,與一大毒販進行5公斤海洛因毒品交易。
22日上午,唐某和徐某等4人從開遠市乘車到昆明參加緝毒專項行動。當天下午15時30分,唐某和徐某接到扮演毒販“臥底”的任務後,爲適應真毒販馬某好賭、好色的特點,爭取毒販信任,二人便進入了“角色”。
次日上午10時30分,唐、徐二人蔘加第二次專案組會議時得知,毒品交易方式有變,專案組佈置由唐某冒充販毒老闆,徐某扮演“馬仔”配合,與大毒販馬某交易。
據唐某自己說,這次會上,他被領導點名批評說:“昨天你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幹部,不像黑道人物!今天你一定要裝出一副老闆樣,想盡一切辦法把這起毒品交易做‘成功’。”
-“臥底”警察成了嫖客
當天下午14時,離“接頭”時間還有4個小時,參加完會議的唐、徐二人“打的”從南窯來到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
唐回憶說,在美髮城坐了一會兒,老闆娘叫唐去按摩,推辭不過,唐在小姐楊某某的陪同下來到某賓館502室按摩。
17時許,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五大隊民警,在巡中將正在按摩房的唐、徐二人抓獲。
隨後,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唐、徐二人做出了處罰決定。其中對唐某的處罰決定內容是:唐於2001年5月23日下午15時許,在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內與暗娼楊某某勾搭上,並談成以200元的價格發生性關係一次,後兩人在某賓館502號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決定給予唐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
唐某因不服這一處罰決定而將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訴至盤龍區人民法院。去年9月19日,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這一行政訴訟案。
-執行任務與嫖娼之辯
唐在法庭上陳述說:事件起因是他和徐某的直接領導指示他們到按摩店瞭解情況。去了後,一名小姐帶他到賓館502房間按摩,他進去時坐在沙發上,小姐叫他到牀上按摩,開始是穿着衣褲,後來小姐以其上衣兜裏裝有4000元錢不方便爲由叫其脫去上衣,剛要按摩時,警察開門進來,將他帶到大樓下。當時他就一再表示,他與小姐之間根本就未發生性關係和性接觸,也沒有與小姐、老闆討價還價,更沒有付給老闆、小姐一分錢,不信可以去“體檢”。在被“查獲”時,他還表明了身份,說明他是臥底的公安民警,但因相關證件被專案組收回保管,無法出示。
唐在審理中稱,他正在執行緝毒任務而不是在嫖娼。在按摩時所發生的事不是個人行爲,而是有組織有領導的組織行爲,是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職務行爲。造成這起事故是由於專案組沒有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的。
他說,作筆錄時,領導打他的手機,正是要他跟毒販馬某見面,但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的人不讓回電話。因事關重大,在作筆錄的民警竭力“促成”嫖娼材料的情況下,他只能顧一頭,從而形成了錯誤的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說“談好以200元的價格發生一次性關係”的結論純屬荒唐,他與小姐之間只是按摩而非嫖娼賣淫。
法庭上,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則陳述了事件的另一面:唐某於2001年5月23日下午2時許,夥同徐某到金實小區“舒雅美容美髮城”內談價後,由賣淫女楊某某帶到鄉村賓館502號“美髮城”老闆趙某某的住房內進行淫亂,被公安人員現場抓獲。當時唐對自己的嫖娼行爲供認不諱,楊某某也陳述了自己與唐淫亂的經過。
-單位:讓你去緝毒不是嫖娼
唐某認爲自己並未嫖娼,僅僅是在按摩,性行爲都未發生,怎麼談得上是嫖娼?而且這一行爲是在履行職務。但是唐除了和他同時受罰的徐某的一份證明外,唐的單位出具的僅是其被抽調參加緝毒案件行動的證明。這讓他的辯白缺乏最主要的證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了以下事實:唐、徐二人正在進行違法行爲時,被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民警當場抓獲。當天唐在訊問筆錄中承認二人在房內全身赤裸進行按摩時被抓獲,並承認和老闆娘已談好了價格爲200元,只是還未付錢,並知道“按摩”指的就是發生性關係,小姐楊某某在其訊問筆錄中也做了相近的敘述,並說價格是客人與老闆娘談的,完事後老闆娘收取50元的“臺費”。以上兩點可以說明唐某對嫖娼行爲有主觀上的故意,且在楊某某的帶領下準備進行嫖娼賣淫,後由於民警及時趕到,雙方未能發生性關係,但這並不影響唐嫖娼行爲的構成,唐所說其當時是在履行職務,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去年9月28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維持公安機關所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個人行爲還是職務行爲?
唐某的行爲究竟是組織、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昆明鐵路公安局監察處處長劉國榮在接受採訪時這樣說:唐、徐二人抽調到昆明參加緝毒專案行動是真事,專案組讓他倆化名“臥底”與毒販接頭也是事實,但專案組沒有給他們去嫖娼的職權。
他強調,唐、徐二人的嫖娼行爲是在緝毒空閒時間內發生的,緝毒範圍不是在昆明北市區金實小區。唐、徐在沒有向專案組領導彙報的情況下,私自從南窯“打的”到金實小區嫖娼而被地方公安機關查處,這一責任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承擔。
劉國榮說,接到昆明市公安局對唐、徐二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開遠鐵路公安處決定開除二人的黨籍,並得到了昆明鐵路公安局的批准。隨後公安處又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將二人辭退出原單位。
-專家說:開脫沒有理由
那麼公安民警在臥底執行任務中發生違法亂紀行爲該不該受到處罰?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成有認爲,就本案而言,唐某嫖娼受到法律的追究,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行政處罰沒有錯,唐某也沒有什麼被冤枉之處。
道理很簡單,沒有任何法律准許任何一個公民以任何“名義”進行的嫖娼而不受處罰,法律是普適的,不允許有例外,因而,所謂“臥底”嫖娼可以免受處罰也就不能成立。何況在本案中,“臥底”與嫖娼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唐某的行爲並未取得領導的授權,其個人行爲理所當然要由其個人承擔。
田教授同時提出:“臥底”破案是我國出現的一個新現象,作爲一種偵破手段它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臥底”風險很大,其行爲本身是否合法也有待研究,我國現有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對“臥底”人員這部分特殊羣體的活動空間如何規範,我國法律還存在空白。爲了不讓任何人鑽法律的空子,也爲了法律能真正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有必要思考和解決“臥底”的法律地位、權利、後果等空白問題,因爲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唐某,還涉及到很多今後將要去“臥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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