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新發布的《公安機關實施留置措施備案規定》要求,今後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在對嫌疑人員採取置留措施半小時內,必須報督察部門備案。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在決定採取留置措施乃至延長留置時,必須在實施後半小時內採用電話、書面、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將有關情況報同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督察部門應當分別情況,採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電話警示等多種方式進行督察。發現辦案單位和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爲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採取有效督察措施進行處置。對不按要求報送備案的,要對辦案單位直接負責人及辦案民警作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