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要求其當副市長的兒子爲其他子女撈取好處屢遭拒絕後,竟以“兒子不贍養父母”爲由將“市長兒子”告上法庭。昨日,眉山市某區法院對這起全國罕見的奇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各執一辭:兒子不孝VS兒不願因私廢公原告宋某某、陳某某夫妻系眉山市某縣
農民,70歲出頭。他們訴稱,他們當副市長的兒子宋某及兒媳周某長期從精神上、生活上摧殘、折磨他們,20多年來多次回家滋事謾罵原告,不承擔贍養義務。請求被告給付其1979年至2001年的贍養費1.15萬元,承擔60%的醫療費及生日、春節、端午、中秋過節費等。
被告及其辯護人則稱,他們已按雙方簽訂的贍養協議,自覺、全面地履行了贍養義務,就連父母的後事費也均已支付,贍養費已付到2005年。作爲國家公務員,應恪守公務員準則,決不能因私廢公,滿足原告爲其子女兒孫謀取不正當私慾要求。原告屬濫用訴權,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兒盡了孝心父母仍糾纏開庭前,主審法官嶽星利等對原、被告雙
方進行了調查走訪。法官們在調查中發現:宋父、宋母身體硬朗,共有5個子女,長子在家務農;次子宋某及妻子系公務員;三子原系鄉鎮幹部,後因作風問題被開除;長女及長女婿分別是個體工商戶和公務員;次女系中外合資企業職工。均已成家立業,宋父家境殷實。
6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1979年,原告家曾立過一份贍養協議:長子負責贍養母親;次子宋某負責贍養父親。1990年宋某擔任領導職務後,原告遂要求宋某利用其職務和影響給予家庭成員以幫助。宋某堅持原則未滿足原告要求,宋父宋母遂屢次到宋某單位及有關部門糾纏,貶低宋某聲譽以迫使其就範。
法院還查明,1999年12月,宋某爲避免父母的無理糾纏,委託律師代表宋某與其父母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宋父、宋母、宋某均在協議上簽字,宋某按協議每年付給父母1200元贍養費,併爲父親開立儲蓄存款賬戶,由父親持儲蓄卡憑密碼隨時取款。協議還特別約定,宋父在兒子已履行贍養義務後,不得再提其他要求。然而,2000年11月25日,宋父仍對兒子宋某進行騷擾,在律師的主持下,宋某再次與父母簽訂贍養協議,每年增加200元生日費、春節費,全年共計1400元。協議第4條載明“1979年至2001年宋父、宋母生活費、醫藥費、後事費均已支付”。第5條載明,“宋父、宋母在宋某已履行贍養義務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1999年12月宋父出具收條,收到宋某給付的2000年贍養費1200元,2000年11月收到2001年1400元贍養費。但是,宋父收到贍養費後繼續對被告進行糾纏,到有關單位反映宋某不履行贍養義務,2002年1月16日,宋某再次爲宋父開立存款賬戶。爲宋父存入5600元人民幣,把贍養費付到2005年,宋父出具了收條。缺席判決:原告濫用訴權不予支持法院據此認爲,宋父、宋母有
5個子女,均應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其贍養義務應分攤到每個子女身上。按宋某付給其父母的1400元贍養費計算,如各個子女都按此履行,原告一年的人均收入已達3500元,高出當地農民收入的54%,比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高80%,超出了宋某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
法院認爲,宋父起訴屬濫用訴權,不予支持,並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原定於昨日早上9時公開對此案進行宣判。獲知此消息的近百村民在早晨5時許便自發前往法院等待判決結果。被告宋某因公務在身未能到庭,由其妻周某及代理律師到庭聽審。法官在等至9時40分仍不見原告的情況下作出了上述缺席判決。據主辦該案的嶽星利法官稱,在7月15日,法院即派出兩名法警依法將開庭傳票送達到了宋父之手,並電話通知了宋父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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