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日前結束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新《條例》出臺後,原《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同時作廢。新《條例》重新調整確定了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對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提出了具體要求。
新《條例》規定,除了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和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之外,凡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坐落在城鎮的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其單位均應按比例參保,職工失業後將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覈定後,於十日內繳納。具體爲: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新《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覈。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據悉,《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將於近期正式施行。(記者毛國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