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家住本市南開區西門裏的高某,一年多前將15萬元借給了宋某做買賣,並商定用宋某居住的一套偏單作抵押,一旦借款到期不還,就把房屋過戶給高某。宋某到期還不上欠款,而當高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將抵押房屋過戶時,卻十分意外地被告知,其與宋某的協議只是一紙空文。
2000年7月,宋某向家住本市南開區西門裏的高某借錢,張口借15萬元,並答應補償高某的利息損失。雙方在借款協議中還明確寫道: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借款,借款人就將坐落在南開區王頂堤現住的一套偏單過戶給出借人高某,以抵償借款。高某憑自己的經驗以爲,即使宋某還不上錢,還有一套偏單作保證。但宋某做生意虧損無法還錢,高某將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宋某“償還借款,如無償還能力,將協議中指定的房屋過戶給原告人”。
受理此借款糾紛後,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協議中作爲抵押的住房是宋某承租的公產房,所以其抵押行爲是無效的。法院最終判決:宋某將借款歸還高某,駁回高某要求將協議中指定的抵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案:審理案件的法官介紹說,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擔保物權的產生,是基於擔保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也就是說擔保人對擔保物必須首先擁有所有權。宋某所住房是公產房,宋某對其並沒有所有權,所以導致了房屋作爲擔保的行爲也無效,高某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通訊員馬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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