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2000年8月,深圳《女報》刊登了這樣一則廣告:深圳富華整形成功研製奧美定醫用軟組織填充劑,已列入國家2000年星火計劃、衛生部2000年新技術推廣項目,注射隆胸由從事整形外科35年的曹孟君親自主理,由平安保險公司實行美容安全保險。
劉女士看了廣告後,曾前去諮詢,對方稱:奧美定已獲國家專利,使用該產品無需手術,無痛苦、無疤痕、不影響生育和哺乳,且沒有任何後遺症。2000年10月7日,她在深圳富華整形外科門診部做了注射隆胸手術。手術是曹孟君做的,注射奧美定300毫升,收費11950元。
術後第二天,劉女士就感到全身無力,左臂疼痛,擡不起來。後來疼痛加劇,無法忍受,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診斷爲:雙乳注射隆乳後感染。2000年11月1日,實施引流手術,引流出來的奧美定已經變成綠色、黑色液體,有惡臭味。出院後,劉女士感覺乳房依然疼痛、麻木,上舉困難,而且乳房已經留下了終身揮之不去的疤痕。
2001年4月,劉女士將深圳富華整形外科門診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10萬元。
深圳富華整形外科門診部說,我們沒有承諾注射隆胸手術“無痛苦、無疤痕……沒有任何後遺症”,在與劉女士簽訂的協議中,多處註明“術後可能出現感染、血腫、硬結、不對稱”。協議還規定:“受術者如發生異常,應在5日內到本院受診,如未執行醫囑或到其他醫院處理,造成不良後果,本院概不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被告提供的奧美定檢驗報告顯示,奧美定是批量生產的,如發生質量問題,也是羣體性的,該類型的質量糾紛不具有偶然性,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尚有其他顧客手術後,其產品存在不合格的現象,因此,原告稱發生手術感染是奧美定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
法院還認爲,遵守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合同)是原告的義務,由於原告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無法知道其治療經過是否按照協議執行,因此原告提出的因手術問題導致術後感染不能成立。
2001年7月31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雲南省玉溪市———
何傑是一個美容師,她看到雲南玉溪電視臺經常播放的注射英捷爾法勒隆胸廣告後,經不住誘惑,就按照廣告上的地址,於2000年3月10日,到玉溪市紅塔區汝智美容門診部做了注射隆胸。她說:“我交了9000塊錢後,什麼檢查也沒做,就上了手術檯。曹汝智給我的兩個乳房分別注射了150毫升英捷爾法勒。手術後,我發現自己的乳房一下子變成4個了,很痛。曹汝智說,按摩一下就好了,並讓我打了一個月的青黴素。注射的英捷爾法勒在乳房內變成了遊離的硬塊,一團團的,就像小拳頭,到處跑,有時掉到肚子上,我就用手把它推上去。曹汝智說,給我一萬塊錢,讓我去找昆明紅十字會醫院的段主任,藥水是從段主任那裏拿的。我找到段主任,段說,用針把注射的英捷爾法勒抽出來。我說能抽乾淨嗎,段說不能保證。”
2001年3月31日,何傑到北京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做取出術,把乳房切開後,取出了20多個淡藍色的硬塊,都臭了,原來注射的時候是無色透明的。手術後疼痛減輕了很多。
5月31日,何傑再次到北京,做了第二次手術,這次除了清洗還切除了6塊胸大肌,該醫院的喬大夫說,經過專家教授會診,永遠也不能清除乾淨,除非把乳房全部切除。何傑又到北京腫瘤醫院諮詢,外科主任王逸說,注射的物質和體內的物質混合了,即使發生癌變,也發現不了,現在必須把兩個乳房全切了,如果發現胸大肌上有注射的物質,也得把胸大肌切掉。
後來,何傑只好到武警307醫院做了乳房切除手術,經北京市高級法院鑑定,構成8級傷殘。
新疆烏魯木齊市———
今年32歲的樑秀英是黑龍江省伊春市人,2000年5月,她和丈夫一起來到烏魯木齊市,準備在鬧市區開一家東北餐館。愛美的樑秀英看了新疆《都市消費晨報》上刊登的注射隆胸廣告後,於2000年8月21日在新疆國醫堂醫院注射了350毫升英捷爾法勒,花費10500元,醫院還給了她一張保額爲12萬元的中國人壽長春市分公司的保險卡。
一週後,樑秀英感到乳房脹痛、發麻,疼痛難忍,並出現月經失調、內分泌紊亂、渾身發抖不能站立、昏厥等症狀。她跑遍新疆十幾家大醫院,又到北京、上海等地治療。多位知名專家都認爲,只能切除病變雙乳。
樑秀英找到新疆國醫堂醫院交涉,醫院說,手術是成功的,可能是注射材料有問題,讓樑秀英去找供貨單位吉林敖東公司,或者向長春市人壽保險公司索賠。而吉林敖東不承認給國醫堂醫院提供了注射材料,長春市人壽保險公司則說,國醫堂醫院給樑秀英的保險卡是假的。
2001年3月20日,樑秀英向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交上一份訴狀,要求國醫堂醫院賠償24萬元。
案件受理後,受法院委託,經新疆醫科大學法醫鑑定,樑秀英手術造成雙乳多發性損害,切除病變雙乳後,屬6級傷殘。
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醫學美學與美容學分會委託了國內研製、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膠的3位教授高景恆(該分會副主任委員)、魯開化、曹孟君來烏魯木齊會診。結論是,此類注射隆胸後發生的硬結和疼痛,屬於可能出現的併發症,與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膠無直接因果關係,可用注射沖洗法抽出而治癒。但這一會診意見未被法院採納。
2001年9月14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爲,醫院應當依照其所發佈的隆胸廣告內容履行義務。鑑於被告使用的隆胸材料無合法來源,手術人員無行醫資格,又無這一手術的使用合格證,違反了國家藥監局的相關規定。由此判決國醫堂醫院賠償樑秀英14萬元。其中,依照《消法》判決醫院雙倍賠償手術費2.1萬元,判決醫院給付包括精神損失在內的補償費12萬元。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都表示不服,並分別提起上訴。樑秀英說,她至今已花去13萬元,打完官司拿到錢才能做切除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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