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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召開的有關房地產投訴解決辦法的討論會上獲悉,去年接到房地產、物業管理、房屋裝修和建材投訴310多宗。今年上半年,廣州市消委會和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房地產投訴21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約5倍。
與往年相比,投訴開發商搞虛假宣傳和推介、隱瞞小區規劃真實情況或擅自改變小區公用場所的問題今年以來尤其突出,首次成爲房地產方面投訴量最多的類別。很多樓盤的投訴者少則數十名,多則數百名。
開發商陰招
開發商信口開河當食生菜
陰招一:廣告欺詐開發商半路“走佬”
預售樓廣告吹得天花亂墜,惹得消費者心動不已,誰知剛交了預付款開發商便“人間蒸發”,消費者欲哭無淚。據瞭解,像這樣的房地產投訴有不少,據廣州市消委會統計,去年該會接到房地產業投訴310多宗,投訴量名列第三。而今年上半年商品房購銷中發生的消費糾紛有200多宗。近日,東山區萬福路某大廈的8名購房者向消委會投訴說:2000年,他們採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由廣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預售房,成爲“準業主”。豈料2000年底工程突然停工,售樓部關門,工地承建公司貼出告示說開發商拖欠工程款1000多萬元並下落不明。交樓時間應爲2001年3月31日,而至今已一年仍杳無音信,每人數十萬元的房款打了水漂。
陰招二:花園變成“垃圾處理中心”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消費者馮某、麥某投訴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故意隱瞞某開發小區已規劃紅線,將建兩條市政規劃馬路的情況。某個房地產承建的樓盤承諾6000平方米綠化作幼兒園,後竟然改成停車場。消費者鍾某在機場路某花園看中一套房,在售樓部的小區模型上看,此房窗子正對的是一個花園和人造山石,但他收樓時發現竟是個“垃圾處理中心”!
案例一:消委會近日接到荔灣區某樓盤西片(B、D區)業主的投訴,反映開發商擅自改變B3、4、5棟首層架空層休閒區爲肉菜市場;改變D1、D2棟二三樓爲會所的計劃,變爲酒樓;又改D9、10南面的綠化帶爲垃圾壓縮站。這幾項侵犯業主知情權、環境質量權的舉動,遭到業主們的強烈抗議,已發生多起業主自發組成的集團向開發商討說法、阻止施工等行動。業主們的投訴信一封接一封投向市委市政府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業主們還自發組織“還我綠色空間臨時小組”,準備與開發商抗爭到底。無敵海景憑空消失
案例二:今年4月2日,消委會接到陳某等30多名消費者投訴,稱他們在2000年先後買了海珠區某樓盤的住宅。該小區開發商在銷售樓盤時的廣告宣傳資料及小區模型的標示、現場銷售人員的口頭解釋等,都明確宣傳是望江景樓房,也以比同區域其他樓價每平方米高出1000元以上的價格出售給業主。但在去年8、9月間,業主們收樓後,卻發現可望江景的原標示是綠化帶的地方已劃線準備建一幢樓房,經瞭解,這幢樓建23層,並早於1995年已經規劃局批准建樓。開發商隱瞞了真實情況,以欺騙的手段高價推銷“望江景”樓,業主們對開發商的行徑十分氣憤,與開發商交涉,開發商卻置之不理。
此外,商品房施工質量差、不少小區存在質量通病也是投訴的熱點之一,如裂紋、滲漏水、地板黴變、面積縮水等。湛女士就反映其購買的“××花園”A座一單元在收樓時發現牆體和地面水泥板開裂,經多次維修仍得不到解決,要求退款又遭到拒絕。
陰招三:物業管理收費離譜
記者從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了解到,物業管理部門多收費、亂收費、管理差引發的糾紛去年有70多宗,其中多宗是羣體性投訴。某住宅小區業主投訴說:該小區管理處非法收取每戶水電增容費4000元、防盜門費和信箱維修費120元;棠溪某小區、荔灣××苑等十多個小區未經有關綜合驗收和批准,擅自向業主收取0.8元至1.1元不等的物業管理費。更有的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將住宅用電與公攤用電或商鋪用電捆綁收費。而在“重收費”的同時,許多公司卻“輕管理”,去年發生了多起物業公司不負責任,使業主住宅或車輛被盜的事件,可氣的是事後管理公司竟推卸責任,令業主十分氣憤。
消委會說法
管理制約手段滯後
消委會有關人士認爲,房地產投訴的劇增是因爲相關的管理措施和制約手段落後於房地產業的發展,法律多、收費項目繁雜、交易程序複雜、專業性強等造成的。
該產業涉及的法律法規衆多,收費項目繁雜,交易程序複雜,專業性強。而大部分購房者對買賣商品房的知識比較貧乏。就目前投訴現狀來看,一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開發公司本身就不具備開發資質,而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必須有“五證一照”,即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而實際上一些欺騙消費者的開發商並沒有這些證照。
因此,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房時首先要考察房產銷售商有無“五證”,如果沒有五證或者證件不齊,可向消委會、建委等部門投訴,要注意留下購房憑證和開發商最初的承諾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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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亂起名政府要整頓
某些樓盤名稱意識不良市地名辦本月起整頓
本報訊屬市區內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樓高20層以上的建築物名稱,無論是小區、樓羣整體名稱,還是單個或者部分樓宇名稱的命名、更名,均須經地名管理部門批准成爲標準地名後方可使用。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地名辦獲悉,從7月份開始,市地名辦聯合廣州市工商局開展整頓樓盤廣告,要求樓盤在廣告宣傳中必須規範使用建築物標準地名。
據廣州市地名辦負責人程新生介紹,早幾年,樓宇申報意識差,很多不到地名辦申報,2001年,廣州市地名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建築物名稱申報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有少數樓宇不進行申報,導致樓宇命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出現重名、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現象。按《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廣州市將“不以外國地名作本市地名”,已用外國地名作了“花園”、“廣場”、“山莊”等名稱的,如“曼哈頓廣場”、“蒙地卡羅山莊”要儘快更名。還有的則出現名與地不相符,如“東山花園”不在東山等。樓盤爲擴大影響常常不顧實際情況,在命名時一味使用“帝、豪、宮”等字樣。程主任表示,目前一些樓宇名與傳統文化背離甚遠,如某華庭,其對外宣傳時卻用了“藍色探戈”來取代樓名,還有的叫“非常男女”等,讓人摸不着頭腦,造成文化污染。
程主任說,目前有少數單位在對預售樓盤和招租物業等進行宣傳時,存在違反規定使用建築物名稱的問題。表現在:不按規定使用已批准的建築物標準地名而擅自使用未經批准的建築物名稱;或者用非建築物名稱詞語替代建築物標準地名進行宣傳,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對公衆的誤導。據瞭解,7月以後一旦查出違規違法的房地產廣告,廣州市地名辦將聯合市房管局市場處對有關房地產單位停辦房地產銷售手續,並且在企業年檢時要採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罰。對於未辦理住宅小區和大型建築物命名申報手續的單位,規定必須在半年之內向所在區地名辦補辦申報手續,否則即爲不合法地名,不能公開使用,包括不能作廣告宣傳,不能上地名標誌、牌匾和編入地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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