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訊 7月19日,江蘇省通州市法院審結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該市某衛生院因值班醫生擅離職守,致使患者病情惡化,失去搶救時機而死亡。事後,醫院雖與患者家屬簽訂了私了協議,但仍被法院一審宣告無效,並判決衛生院賠償患者家屬35499.60元。
2001年6月14日凌晨2時許,丁某因劇烈頭痛,噁心嘔吐,到衛生院就診。當時值班醫生就不在位,後經值班護士叫喊後,才趕來對丁某進行了查診。初診爲患者系高血壓並乙醇中毒,由值班護士爲患者丁某實施靜脈滴注。事後值班醫生去臥室休息,未注意觀察患者的病情變化。2小時後,丁某的病情急劇惡化,血壓升高,出現噴射狀嘔吐。此間,經值班護士多次呼叫值班醫生,值班醫生才趕到現場。但此時值班醫生已無力迴天,不一會兒,患者丁某心跳呼吸停止。次日,衛生院原法定代表人與患者之妻簽訂了關於丁某醫療糾紛處理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由醫院一次性賠償丁某家屬8000元(已履行)。2001年12月27日患者家屬訴至法院。審理中,通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丁某的死亡進行醫學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爲:本例不屬醫療事故,但本例在診療處理過程中存在嚴重醫療缺陷。
法院認爲,丁某的死亡是由其本身疾病引起的結果,但醫院在診治處理過程中存在嚴重醫療缺陷,值班醫生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履行其醫生的職責,擅離職守,對病人極端不負責任,對患者疾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缺乏嚴密觀察,尤其是在病人病情迅速變化時,未能及時到位進行處置,客觀上延誤了救治的時機,主觀上未能盡職。爲此應對丁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2001年6月15日患者妻子與醫院簽訂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有違誠信原則,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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