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回答不出老師的問題,老師竟用有機玻璃尺敲打學生的頭部。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對體罰學生的老師謝某作出賠償被打學生經濟損失4000元的判決。
1998年6月18日,北京某小學三年級學生趙某在上音樂課時因未回答出老師謝某的提問,謝便用約20釐米長的有機玻璃尺敲打趙某頭部。當天下午,趙某在當地衛生院被診斷爲:自述頭部被人打後引起頭痛,滿臉多發性丘疹。此後,趙某多次因頭痛到醫院就診。
今年4月,趙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謝某和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兩萬餘元。謝某則稱,趙某在被體罰的前一天曾到醫院治療過頭痛病,其患頭痛病不是自己造成的。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謝某作爲人民教師,應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其在教學中用玻璃尺敲擊學生趙某頭部,不僅造成該學生身體上的傷害,而且在學生當中也造成極壞的影響,其除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外,還應反思自己的行爲,加強自身道德素質教育,防止今後類似情況的發生。因糾紛是由謝某的個人行爲造成,學校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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