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明亮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並當庭作出判決,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李明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據瞭解,此案是新《刑法》頒佈後本市首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2001年4月,只有中專文化的被告人李明亮,租用他人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開辦立華培訓學校。2001年冬季,李明亮爲4間學生宿舍安裝了蜂窩煤爐以取暖,但未安裝風斗。雖經他人提醒,但李爲節省費用,均以租房即將到期爲由拒絕安裝。2002年1月5日凌晨,該宿舍12排6號房間發生煤氣中毒事件,致使該房間內住宿的女學生賈某等4人煤氣中毒,其中被害人賈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海淀法院認爲,李明亮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由於李明亮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海淀法院對其宣告了緩刑。
此案審理法官提醒,目前社會力量辦學日益興起,所辦學校的教學設施、教育質量卻參差不齊。希望此案的發生能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和辦學者的重視,在注重教學質量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學校教學設施安全性的檢查,從而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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