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省樂山市原副市長李玉書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已經省高院二審終審審結,依法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的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李玉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5月至今年4月,李玉書利用其先後擔任樂山市交通局長、市長助理、副市長和兼任成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成樂高速公路公司總經理、樂峨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樂山星源交通開發總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等活動中,分別索要和收受多個公司和個人的賄賂,包括人民幣816萬元,凌志IS200型轎車、馬自達929型轎車各一輛,勞力士手錶一隻。受賄款物共計人民幣893萬餘元。
此外,檢察機關在李玉書辦公室、住宅和贓款存放地扣押、凍結了李玉書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房產、轎車等財產共摺合人民幣1185.44萬元、美元9.1萬元。除去已認定的受賄犯罪數額外,尚有300餘萬元款物李玉書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經法院審理認定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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