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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遵義市桐梓縣公安局馬鬃鄉派出所原副所長楊寧及該所民警劉安遐、尚詩源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案一審有果。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民警無罪。
據遵義市檢察院指控,1999年8月13日,劉安遐、楊寧、尚詩源將打工女餘顯蘭帶到桐梓縣公安局法制科辦公室,要其交代賣淫行爲,餘否認。尚詩源認爲餘顯蘭“嘴硬”,便對她進行毆打,致其受傷昏迷。爲掩蓋真相,劉安遐、楊寧、尚詩源將餘擡到辦公樓下,僞造了餘顯蘭跳樓現場,並喊來其他幹警將餘顯蘭送到醫院救治。經法醫鑑定,餘顯蘭損傷程度爲重傷,是鈍器性暴力多次打擊所致,而不屬高墜形成。劉安遐、楊寧、尚詩源的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此外尚詩源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劉安遐、楊寧還構成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罪。
公訴機關還指控,事後,面對調查,劉安遐、楊寧、尚詩源才補辦治安案件手續,並把時間移至7月15日。他們在補辦羣衆舉報餘顯蘭有賣淫行爲的“接待筆錄”時,讓“舉報人”把接待時間也寫成7月15日。
法院通過審理查明,1997年8月,桐梓縣公安局馬鬃鄉派出所副所長楊寧及民警劉安遐、尚詩源跨轄區到婁山關鎮辦理經縣公安局批准立案查處的餘顯蘭賣淫案。8日晚11時許,三民警將餘顯蘭傳喚到縣公安局三樓辦公室,進行訊問。餘交代了她在某餐館打工期間,曾與店主徐某等人發生賣淫嫖娼行爲。次日凌晨2時許,餘趁人不備,從三樓辦公室窗戶跳下摔傷。醫院診斷爲:左額葉腦挫裂傷,左額骨、篩骨粉碎,盆骨骨折,面部多發性皮膚裂傷。
法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將公訴機關出示的部分證據委託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進行重新鑑定,通過對多項證據的認定,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在辦公室將餘顯蘭打傷後拖到樓下並僞造現場的事實不予認定。
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寧、劉安遐、尚詩源接受領導指派辦理治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傳喚涉嫌賣淫人員餘顯蘭並進行訊問,系執行公務行爲,故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餘顯蘭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過程中系自己跳樓摔傷,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尚詩源將餘打成重傷犯故意傷害罪和被告人劉安遐、楊寧僞造現場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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