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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國青年報》法治社會版的報道《一行政庭庭長的苦惱———土政策拖住民告官的腿》令筆者疑惑不解:《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些基層政府卻要求當地法院接到起訴時,必須通知當事人先到當地政府處理,政府同意後,法院才能立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吳星遠對此十分煩惱:“個別縣政府幹脆下發文件規定幾類行政案件法院不得受理,‘民告官’告狀難仍未根本解決。”
法律效力居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最低層次的縣級政府規章,居然堂而皇之地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基本法律棄之一旁,並且“命令”法院在審判時優先執行這樣的紅頭文件。國家司法的嚴肅性何在?國家法制的統一性何在?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被視爲我國法治進步的里程碑。它明確賦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的若干種侵權行爲提起訴訟的權利。如: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等。
但是,近10年的司法實踐表明,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還是太窄了,很多情況下,公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無法從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而無論是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定受案模式,還是英美法系倡導的司法最終裁決體制,都對公民起訴國家機關採取了寬容和謙遜的態度。在國際上,擴大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已成爲一種趨勢。
應時而動,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24日通過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並用排除法進行表述。除了對國防、外交等6類具體行政行爲公民不得提起訴訟外,其餘的行政行爲都在法院受案範圍之內。這項司法解釋得到了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廣泛讚譽。
沒有想到,就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矢志不渝地建章立制,積極尋求公民與國家的訴權平等的時候,一個縣級政府竟可以用一紙公文否定這些法治和觀念的進步,設置所謂的“政府先行處理程序”。
類似的程序確實存在,叫做“行政前置程序”,它的要求十分嚴格,必須經授權或依法設定。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或者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向上一級海關複議就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臺的關於受理證券欺詐案件的司法解釋,必須以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爲立案依據。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顯然不具備解釋法律的權限,因此筆者只能理解爲縣政府害怕當被告。
報道印證了筆者的推測。吳星遠庭長通過調研認爲,這是由於一些行政機關死活不願當被告,或者成爲被告後不能輸官司造成的。他認爲行政案件審判難的根本原因是:“有的地方政法委書記帶着各相關單位一大幫人來,當地法院怎麼扛得住?畢竟法院的位子、票子都是地方給的”,“在有些基層法院,行政庭成了不受重視的部門,有的法院把行政庭和告申庭等合併,有的法院行政庭只有一個人。”
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使我國行政訴訟的體制構建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體現了國家建立、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努力和決心。在這樣的行政法治環境下,“土政策”不應有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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