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學兩名年方20歲的女學生,因爲某畫報將她們相片私自刊登出來,並稱之爲“30歲女人”,便將該畫報告上法院並索賠10萬元,日前終於有了結果,法院判決認爲私自刊登侵犯了肖像權,但不構成名譽侵權,同時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
去年12月,廣州大學兩名女大學生陳風和陸梅(化名),在一次參加髮型發佈會時,被廣東某畫報社記者拍下照片,並在今年的三八婦女節那天,將該照片刊登在當天出版的《名女人正30》一文中,且在該文下加上一段文字:只想贈30歲女人一句,保持髮型的美,人會很美”。陳風和陸梅以私自刊登她們照片侵犯肖像權、以及無故將她們年齡增加10歲,破壞形象侵犯名譽權,告上法院,並要求該畫報社各賠償她們10萬元精神賠償。
此案經東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享有肖像權,某畫報社未經原告同意,將其照片刊登出來,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但法院同時認爲,畫報社刊登照片的文章,主要是對30歲女人的魅力、社會價值所做的評價,並沒有誹謗、詆譭人格的內容,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又因爲兩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所以法院最終判決;畫報社必須停止刊登照片,並在該畫報上對原告賠禮道歉,同時駁回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