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文化市場營業性演出管理政策進行重大改革,頒佈了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記者今天上午從文化部全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會議上了解到,《實施細則》是對傳統的計劃經濟下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的徹底改革。它取消了營業性演出活動中對主體資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場向外資開放之前,全面對內開放。
文化部市場司司長劉玉珠說表示,原來的管理規定中只有涉外演出機構才能經營涉外演出活動,其他演出公司沒有資格,而這些涉外演出公司一省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文化系統的國有公司纔有資格。現在新的規定改改變了這個限制,不管這個演出機構是國家還是民營的,只要符合《細則》的規定,都有資格組織演出。過去有能力組織的沒資格,只能通過買批文獲得資格,必然增加成本,也必然體現在票價上。
新《細則》的實施將有效解決演出公司爲獲得組織演出活動的資格而買賣批文的問題,演出票價自然會下降,廣大消費者將是直接的受益人。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規定,今後凡公益性演出、募捐義演、節慶演出以及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旅遊景點等舉辦的各類定點組合演出一律由演出公司承辦,政府文化管理部門不再參加其演出的實施過程。在行政審批中,除“法定規費”外,一律不得在強行收取各種演出費用,特別是要禁止層層收費、重複收費哄擡演出費用。新的《細則》中還特別強調,今後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個體演員從事演藝活動,以及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師生等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性演出時,必須持有《演出證》。
演員個人申辦《演出證》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一)年滿十六週歲(雜技演員年滿十四周歲)(二)具有一定就業基礎知識和表演技能,並通過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的法規和業務考覈。演員個人被吊銷《演出證》未滿一年的,不得重新核發。據瞭解,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將於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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