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質檢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有關負責人就《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出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一些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
問:兩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兩個規定內容基本相同。首先對《規定》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銷售者負責的原則、責任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定;其次規定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責任和義務;操作性條款對修理、更換、退貨的操作程序、內容、條件、時間、免責及賠償後的追償等作出了規定;此外還規定了處理三包糾紛的途徑,包括民間調解、行政申訴、仲裁和法律訴訟。
問:“一個系統的商品適用一個規定”到底是什麼意思?
答: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商品都是由一系列產品組合而成的系統性產品。一個系統的產品之間具有兼容性,任何一個產品存在兼容性問題,都會對系統的性能產生影響,因此顯然以單一產品制定一個規定不切合實際。所以,爲保證規定的可操作性,我們根據產品的特點,以一個系統的產品一個規定的形式加以規範。
問:微型計算機商品的整機是怎麼劃分的?選購件能退換嗎?
答:微機產品的國家標準是將微型計算機系統作爲一個產品來定義的。微機系統包括本規定定義的主機,各種外設、軟件和選購件。在市場銷售時,有將主機、顯示器、打印機一起銷售的,有隻銷售顯示器,或者打印機,或者鍵盤,甚至內存條、盤卡、聲卡、網卡的。
爲了適應市場需要,使本規定易於操作,也爲了不因系統中某一產品的換退,而導致整個系統的換退,所以本規定將整機分別定義爲主機、顯示器、打印機、掃描儀、繪圖儀、磁帶機、光盤刻錄機、軟件等,而不是微型計算機系統。
由於選購件存在質量問題不能修理或不適宜修理,因此《規定》明確了選購件存在性能故障,銷售者免費爲消費者更換新的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爲消費者退貨。
問:微型計算機退貨怎麼能夠做到公平合理?
答:考慮到微機主機的價格及其與外設、軟件產品的配置和兼容性等因素,當銷售的產品爲微機系統或者含有主機的部分系統產品時,如果主機符合退貨條件的,因主機退貨致使系統不能使用,會給消費者造成更大的損失。
爲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中明確指出,微機主機商品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爲消費者將與主機一起銷售的商品一併退貨。
而當主機以外的產品符合退貨條件的,爲了不因此而發生主機和其他產品的退貨,使退貨既科學又合理,銷售者僅對作爲整機的該產品負責退貨,而不涉及其他產品。
問:軟件產品不能修理,怎麼退換?
答:由於軟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是不能修理的,只能以換代修,所以軟件存在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爲消費者免費更換新的同樣軟件。更換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銷售者負責爲消費者退貨。
問:進口的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商品是否適用本“三包”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產品,均適用該法。因此,進口的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商品同樣適用微機、家用視聽商品“三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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