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今年4月1日實施以來,有關醫患官司“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深入人心。於是,患者嘗試着在法庭上以“質詢”的身份,等待醫院舉出種種證據來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但這一利於訴訟的規定卻在司法實踐中遭遇挑戰:誰能保證掌握有關資料的醫院一方所舉證據是否真實?這成了一個焦點問題。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的部分醫患官司也暴露出這一隱患。
在一起車禍中受傷的魯某,經醫院手術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近兩個月。清醒後,醫院方纔先後查出了魯某右肩胛骨上緣、椎體等處有骨折。2000年5月19日出院的魯某認爲醫院沒有及時檢查出骨折病情,給自身造成極大損害,從而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1萬元。一審法院委託天津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爲此次醫療問題爲嚴重醫療差錯。由此,一審法院判決醫院給付魯某經濟補償費、鑑定費共7000元。一審判決後,魯某不服提出上訴。其在上訴中明確提出:“治療病歷記載的X光片實際存留的時間與被上訴人僞造的病歷記載時間不符,治療用藥與實際治療用藥不相吻合,破綻百出,應責令被上訴人提供原始治療上訴人的病歷。”在這起案件中,醫院所提供病歷的真假成了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在另一起醫患官司中,原告趙某對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提出質疑,其稱在轉院時,醫院的工作人員有意扣留趙某的病理檢驗照片並將他人的照片交給趙某家屬以達到掩蓋事實真相的目的。這起官司又牽扯着一個證據是否透明的問題。據悉,上述兩起案件均仍在審理當中。
衆所周知,在醫患官司中,記載醫療行爲的病歷、檢驗報告等材料是案件審理的關鍵證據。目前我市醫療機構都是自行管理醫療技術材料,而“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由醫院負責舉證,於是出現了醫院自行管理、自行舉證的狀況。這就難免會使人面對醫院所提供的證據時懷有警惕。由此看來,嚴格醫療材料的管理成了目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爲,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當由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與醫院同時持有並保管病歷等材料,這樣才能增加證據的可信度。而在目前,應該提醒的是,醫院應加強技術材料檔案的管理和保存,而患者應該有證據保全意識,依據即將實施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注意複印並保存病歷等有關醫療材料,自覺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