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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期間,13位安徽籍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建議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子菁與安徽省立醫院人身損害賠償案的錯誤判決。前不久,解放軍總參政治部司法辦公室給本報來函,認爲該案“確實存在嚴重侵害軍人親屬合法權益的情況”,希望“給予關注和監督”。
親屬憤而告醫院
陳子菁1996年5月29日在安徽省立醫院(下稱“省立醫院”)剖腹產出生,是雙胞胎中的“小雙”,出生時阿氏評分9分,爲優良新生兒。出生第三天上午,其祖母李文峯發現陳子菁面色青紫、四肢抖動、呼吸暫停,立即告知醫生。省立醫院醫護人員對陳子菁進行了搶救。6月4日,省立醫院CT室出具結論:陳子菁患“缺血缺氧性腦病”。該院小兒科最後認定陳系“低鈣驚厥”,對陳進行了治療。陳出院後,又多次出現驚厥、昏迷,先後到北京、上海等地大醫院治療。1997年5月,北京醫科大學診斷陳患有繼發性癲癇,伴腦性癱瘓、腦發育落後,均系重度“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
李文峯是解放軍蚌埠坦克學院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老教授,幾年來一直是陳子菁的代理人。陳子菁的親屬認爲,省立醫院機械推行母乳餵養,在陳出生後48小時無母乳的情況下,沒有給陳吃任何食物,致使陳因低血糖患上“缺血缺氧性腦病”;陳被救過來後,省立醫院又錯誤地對其進行補鈣治療,加劇了陳的病情。因此,省立醫院應當作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省立醫院則認爲,對陳子菁的護理、治療行爲沒有問題,對陳的病患不負任何責任。
安徽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於1998年7月做出鑑定結論:“不屬醫療事故”。但指出醫院存在“對患兒疾病的特殊性和預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臨牀及輔助檢查不全面”、“病史記錄不及時,有些地方不夠準確”、“對患兒餵奶關心指導不夠”等問題。1998年8月,雙方調解不成,陳子菁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陳子菁的訴訟請求。陳子菁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4月16日,陳子菁二審敗訴。
審理過程疑點多
陳子菁案的審理結果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除上述全國人大代表和解放軍總參政治部外,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瑞華、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主任劉革新、中國人民大學證據法學所所長湯維建、華東政法學院民訴法室主任武勝建等多位法學專家也發表意見,認爲此案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不少問題。通過調查,記者發現,兩級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確實存在許多令人不解之處:
關鍵證據未查清真僞、重要事實未調查清楚。此案的爭議焦點是:省立醫院對陳子菁的護理是否規範,陳出生後是否長時間處於飢餓狀態;搶救後對陳的補鈣治療是否有誤;院方的行爲和陳的疾病有無因果關係。省立醫院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中有3項至爲關鍵:一是“新生兒24小時監護記錄”,說明陳當時得到了足夠的母乳,不存在捱餓問題;二是“1996.6.1血鈣檢驗報告單”,說明陳當時確係“血鈣低”,進一步說明院方沒有誤診誤治;三是多處記載陳有“呼吸困難伴抽搐5分鐘”等症狀的“新生兒病史”,說明陳在省立醫院未造成嚴重腦損傷後遺症,其“缺血缺氧性腦病”與院方無關。然而,二審開庭時,陳子菁一方出具了國家級司法鑑定單位———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的“文字檢定”意見,認爲上述證據均有僞造或篡改嫌疑:《新生兒24小時監護記錄》內容共12項,前3項系1人書寫卻簽有兩人姓,後9項系1人書寫卻簽有4人姓,違反《病歷書寫規範》中“誰操作誰簽名”的規定,可視爲僞造的無效單據;“1996.6.1血鈣檢驗報告單”上“檢驗者”欄無人簽名,填寫檢驗結果者與開具檢驗單者是同一人,有重大僞造嫌疑;《新生兒病史》中“5分鐘”明顯系“30分鐘”篡改而來(醫學界公認嬰兒抽搐30分鐘會引起嚴重腦損傷)。但是,至終審結束,兩級法院未查清這些關鍵證據的真假。
一審期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於1998年9月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司法鑑定。該所於1999年4月26日出具意見:鑑於醫患雙方在患兒當時是否“飢餓”問題上各執一詞,建議由法院調查取證,“若‘飢餓’屬實,則‘飢餓’與低血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至此案終審結束,法院也未將此重要事實調查清楚。
不讓原告方依法查閱、複製原始病歷。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但本案立案後,原告方多次向法院提出查閱、複印陳子菁母子的原始病歷,均未得到法院許可,理由竟是地方行政法規《安徽省醫療事故處理細則》規定“病歷不得讓患者及家屬查閱”。一審開庭後,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的干預下,合肥市中院才允許原告代理人查閱原始病歷複印件,但不準複印。一審敗訴後,陳子菁一方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向法院呈送了《證據保全及文字鑑定申請》,未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時至今日,陳子菁一方仍未見過作爲本案主要證據的原始病歷。
以病歷複印件作爲定案依據。法律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如證據材料爲複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陳子菁一方多次對存於法院的原始病歷複印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出疑問,指出僅從複印件即可看出,陳子菁的11頁病歷正文有9頁被多處修改,要求法院責令省立醫院拿原件質證或鑑定。但兩級法院以病歷複印件蓋有“與原件覈對無異”的法院印章爲由,堅持以複印件定案。法院這樣做有將自己當成省立醫院的證人之嫌。
法院委託作司法鑑定時,部分關鍵材料未送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司法鑑定時,只送交了65頁陳子菁母子的原始病歷複印件,而現存於法院的母子原始病歷複印件爲81頁。經李文峯等人仔細對比,發現記載陳子菁病情的16頁病歷未送去作鑑定,而這些病歷均有可能對省立醫院不利。以“抽搐時間”一項爲例,送交的病歷記錄的都是修改後的“5分鐘”,而未送交的都是原始記錄“30分鐘”。
該案部分重要證據原件神祕“失蹤”。一審開庭審理後,5張有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病歷原件不翼而飛。這5張病歷分別是,陳子菁母親產前及產後病程記錄2張,陳子菁的“新生兒24小時監護記錄”1張,新生兒體溫及護理記錄1張,陳子菁住小兒科時住院病歷1張。李文峯告訴記者,這些病歷原件都是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比如:2張產前及產後病程記錄可以證實,陳子菁母親當時患嚴重的青黴素過敏症,根本不可能給陳子菁餵奶,進而證明“新生兒24小時監護記錄”所載的“餵母乳12次”純屬虛構。
法院的判決書表述過於簡單。二審判決書對陳子菁敗訴原因的陳述僅有一句話:“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子菁的病患確係省立醫院的診療行爲所致,其要求省立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足”。中國人民大學證據法學所所長湯維建對記者說,判決書連法院是怎麼認定案件事實的、爲什麼否定原告的事實主張、爲什麼肯定被告的事實主張等基本問題都未說明,“無論從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的角度來分析,均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立案複查盼公道
採訪期間,經安徽省衛生廳協調,記者在省立醫院看到了那份始終未讓陳子菁一方查閱的原始病歷。這份病歷確已殘缺5頁,且有多處修改或添加。記者見到了參與改動此病歷的小兒科醫生,這位醫生承認是她將“30分鐘”改成了“5分鐘”。對記者提出的僞造或篡改原始病歷等問題,省立醫院有關負責人予以否認,但卻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解釋。關於修改病歷,省立醫院有關負責人稱,按照病歷書寫規範,上級醫師可以修改下級醫師書寫的病歷。可是,他無論如何也解釋不清楚,爲什麼當時不在場的小兒科醫生可以修改產科醫生對陳子菁的搶救記錄。
在合肥期間,記者多次與兩級法院聯繫,想聽聽經辦法官的看法,未能如願。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原負責人經院領導同意“破例”接受採訪,但是談話時間不長,他便以記者“擅自”錄音爲由中止了談話。
牽頭提建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吳莉芳、張秉臣日前接到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函。該函稱:“關於陳子菁一案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以‘法聯函396號’轉來我院。經研究,已決定立案,調卷後交審監庭複查”。兩位人大代表對記者說:“在一起案件中出現這麼多怪事,決不是巧合。有關方面在複查案件時,應查清省立醫院和兩級法院個別人是否有違紀違法問題。”
編後:近年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不論是院方,還是患者及其家屬,誰都不願意發生醫療事故。萬一不幸發生事故,醫患雙方如果能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責任並不難。但是,有的醫院不敢面對自己造成的醫療事故,不願爲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千方百計製造僞證,經辦法官又往往對此視而不見,致使患者或其家屬長年奔走於申告之途,嚴重影響工作、生活。今天刊登這篇調查文章,不僅僅是爲了關注一名腦癱患兒的合法權益,更是希望藉此提醒司法機關嚴格秉公裁判醫療糾紛。我們相信,法律最終會給陳子菁一個公道的說法。本報將對此事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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